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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正式的offer(錄用通知),無疑是求職者最期待的“上岸券”。然而,當求職者滿懷信心地準備奔赴新崗位時,個別企業卻可能上演“臨門反悔”的戲碼。這種單方面撤銷offer的行為,不僅打亂了求職者的職業規劃,更可能讓求職者陷入“新舊兩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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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出了offer,還能隨便反悔嗎?
首先需要明確什么是錄用通知,錄用通知是企業向求職者發出的,載明了崗位、薪資、報到時間等具體內容的錄用通知書,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要約”,當求職者明確表示接受“要約”后,便具有法律約束力。企業隨便反悔撤銷錄用通知,屬于違法行為,構成了“締約過失責任”。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情形,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企業隨便對發出的offer反悔,給求職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來看一個案例。求職者董某收到了新公司發出的《錄用通知》,明確了職位、薪資、入職時間等主要內容,于是從原單位離職并準備入職材料。然而,在入職前幾天,新公司卻以董某“提供不實信息”為由單方撤銷了錄用。法院認為,新公司在發出錄用通知、同意入職時間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董某存在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形,單方撤銷錄用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締約過失,應當賠償由此給董某造成的合理損失。
offer不是一張普通的紙,它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承諾。求職者應當保留相關的通知內容,守住維權證據,面對隨意反悔錄用,勇敢主張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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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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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來源:法治順義
整理編輯:順義區婦聯宣傳部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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