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場曬糧的
通告
為確保麥收期間全市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等相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全社會都有保護公路和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的責任和義務。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省道和禹莒路、禹丁路、禹王路、高鐵路、禹辛路、房安路、梁望路、安莒路等縣鄉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物品、設置障礙物。
(一)在公路上曬糧作業者,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在糧食、堆放物的四周放置木棍、石頭、酒瓶以及其他障礙物,過往的機動車壓到障礙物上或采取緊急避讓時,易造成交通事故。
(三)由于曬糧使路況變差,會造成駕駛人判斷不準、處置不當,引發交通事故。
三、有關部門、各鄉鎮(街道辦)加大對全市公路特別是重點路段的巡查和治理力度,對在公路上曬糧的現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清理一起。
四、對在國省道和禹莒路、禹丁路、禹王路、高鐵路、禹辛路、房安路、梁望路、安莒路等縣鄉公路上曬糧、堆放物品設置障礙物,經勸阻仍未清理的,執法人員將依法予以清理,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對因在公路上曬糧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車輛、物品、供電、電信、公路路面、橋梁及公路附屬設施等損壞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由當事人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對不聽勸阻在國省道和禹莒路、禹丁路、禹王路、高鐵路、禹辛路、房安路、梁望路、安莒路等縣鄉公路上曬糧,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電話:0534-831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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