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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為婚姻家庭法律中賦予無過錯方的一項重要救濟權利,是平衡離婚糾紛中雙方利益的關鍵砝碼。然而,由于法律規定中“重大過錯”這一概念存在一定抽象性,實踐中對于婚內出軌、與他人生子、長期通奸等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過錯”并引發損害賠償,常存爭議。對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吳亞律師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中的裁判邏輯,系統梳理了離婚損害賠償中“重大過錯”的認定標準與舉證要點,供讀者參考。
“重大過錯”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該條采取列舉加兜底條款的立法模式,為無過錯方主張權利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在五種法定情形中,“與他人同居”與“有其他重大過錯”是實務中爭議最為集中的兩個領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一解釋確立了時間持續性、關系穩定性和共同居住性三個構成要件,將偶然的、短暫的不正當關系排除在外。吳亞律師指出,實踐中對于“持續、穩定”的理解存在裁量空間,法院通常綜合考量雙方交往時長、居住記錄、通信頻次及內容、開銷往來等客觀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單一證據往往難以滿足認定標準。
“其他重大過錯”條款
“有其他重大過錯”系《民法典》新增設的兜底條款,旨在涵蓋雖未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程度,但嚴重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嚴重損害配偶權益的行為。吳亞律師分析認為,該條款的適用需滿足雙重條件:行為本身具有重大性,且行為與離婚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欺詐性撫養、長期通奸、婚外性行為導致他人懷孕等情形,通常會被納入“其他重大過錯”范疇予以評價。
值得特別關注的是,“有其他重大過錯”條款的引入,實質上降低了無過錯方的舉證難度。在《民法典》施行前,若過錯方的行為不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往往難以獲得損害賠償。而新法為長期通奸、一夜情等嚴重違背忠實義務的行為提供了追責路徑,體現了對婚姻倫理的強化保護。吳亞律師強調,無過錯方在維權時應注意證據收集的系統性,電子數據證據如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照片視頻等應符合合法性要求,必要時可通過公證等方式固定證據,以增強證明效力。
吳亞律師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撫慰無過錯方的精神創傷、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背俗行為,并引導社會公眾珍視婚姻承諾。該制度的有效運行,有賴于當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與證據保全能力的提升。在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若發現對方存在重大過錯行為,應當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制定理性的維權策略,避免因證據缺失或程序瑕疵導致權利落空。法律對婚姻的保護,既需要完善的制度設計,更需要權利主體積極而理性的主張與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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