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的怎么處罰
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的,根據違法情節(jié)輕重和危害后果大小,將分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刑事責任。
從民事責任層面來看,摻雜摻假行為本質上屬于消費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如果摻雜摻假的商品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實際損失。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明確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銷售者不知道所售商品摻雜摻假的,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了銷售者的進貨檢查驗收義務:“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這是法律強加給銷售者的強制性義務,目的是從流通環(huán)節(jié)堵住偽劣商品的流入渠道。從民事責任層面來看,銷售者對消費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要銷售者銷售了摻雜摻假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害,無論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首先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從行政責任層面來看,如果銷售者確實不知道所售商品摻雜摻假,并且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完整、有效的進貨憑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合理的進貨檢查驗收義務,那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從刑事責任層面來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偽劣產品而進行銷售。如果銷售者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所售商品是摻雜摻假的偽劣產品,那么就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刑事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消費者購買到摻雜摻假的商品,可以主張哪些具體賠償
首先,消費者享有無條件退貨退款的權利。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退貨。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隨時退貨。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其次,消費者有權主張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第三,如果摻雜摻假的商品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消費者有權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后,如果摻雜摻假的商品造成消費者嚴重精神損害的,消費者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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