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在許多惡性刑事案件中,不少兇手因患精神疾病逃過死刑判決,一直被受社會詬病。
而近日廣東東莞一起離婚殺妻案,法院以兇手作案時“抑郁發作”,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為由判處死緩,再讓輿論嘩然,難道“抑郁癥又成了另一道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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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案始末:精心策劃的致命追殺
悲劇發生在2024年3月8日,這一天正是三八婦女節。26歲的佛山女子陳某某因堅決離婚,在公司門口被丈夫楊某東強行拉上車。“從佛山被帶至東莞”。
在車上,二人因離婚糾紛再次發生激烈爭吵,楊某東當場用磚頭猛拍陳某某頭部。正常情況下,誰會在車上放磚頭?是不是其丈夫提前準備的作案工具呢?
陳某某在僥幸逃脫后向路人求救,楊某東竟駕車追擊,連撞三次,隨后又持刀瘋狂捅刺其頸部、胸腹部、四肢等要害,刀刀要命,毫無留情,致陳某某當場身亡。后經法醫鑒定,其身上留下創口高達136處,場面血腥而慘烈。
案發后,警方在檢查楊某東的手機時發現,早在案發前,他的手機搜索記錄就顯示了他的預謀痕跡:白酒加頭孢的用量、扭斷脖子需要多大力量、刀刺穿心臟是否致命、頸動脈位置…… 甚至還搜索過“精神失常犯法要擔責嗎”,并提前網購了三把刀具。這一切行為表明,這是一場精心策劃、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極大的謀殺案,絕不是什么突然失去理智的激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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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抑郁發作”成保命關鍵
2025年2月,東莞中院一審宣判:楊某東犯故意殺人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論罪應處極刑。但判決同時指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楊某東案發時處于抑郁發作期,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且認罪態度較好,最終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這一結果,讓被害人家屬陷入絕望,也讓公眾嘩然。被害人家屬強烈質疑:一個提前搜索殺人方法、預謀作案的人,真的是“發病失控”?于是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但是抗訴被遭東莞市檢察院駁回。駁回理由是:
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鑒定意見合法、客觀、可靠,依法可作為定案證據;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適當。
奇怪的是楊某東本人也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將于6月11日開庭。兇手上訴是什么原因?難道認為一審法院死緩判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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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議:抑郁癥=精神病人?能免死?
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作案時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不負刑責,但需強制醫療;
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精神正常時作案,或雖患病但認知清晰、預謀明確,必須全額擔責,最高可判死刑。
從一審判決來看,法院依據的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限定責任能力是“可以從輕”,并非“應當從輕”,更不是“必須免死”。
廣東廉江曾有精神分裂癥兇手連殺3人,雖被鑒定為限定責任能力,但因手段極殘忍、后果極嚴重,仍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一個提前搜索殺人手法、網購兇器、查詢法律責任的人,思維清晰、邏輯嚴密、目標明確,應該完全符合“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特征吧?
從強行拉人上車,磚頭拍打頭部,駕車追撞,再到精準捅刺要害,全程認知清楚、行為連貫、目標明確,這樣的行為是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嗎?
新聞報道提到,“案件材料顯示,案發后,經鑒定,楊某東患抑郁癥,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這種鑒定太不可思議了。案發后,才補充鑒定為抑郁癥,而且還認定“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這個作案還原太精準了,依據是什么?
為此,被害人家屬提出對楊某東重新進行精神鑒定,鑒定機構表示,楊某東診斷為“抑郁發作”,但沒有幻覺、妄想、顯著的精神運動性興奮或抑制等精神病性癥狀,因此,未對楊某東重新進行精神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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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追問:法律的寬宥,該給誰?
抑郁癥是病,值得理解與治療,但絕不能凌駕于生命權之上,更不能成為暴力犯罪的擋箭牌。
當“抑郁發作”與“精心預謀”同時出現時,你覺得應該相信誰?預謀殺人能憑“病”保命?
二審即將開庭,這場判決不僅關乎26歲被害者的公道,更關乎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如果抑郁癥成了惡性殺人的“保護傘”,那法律底線何在?普通人安全感何在?公平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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