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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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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職務犯罪案件的自首與立功情節?
職務犯罪案件的自首與立功情節的認定,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特點。因此,如何認定職務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重大立功情節涉及以下三個問題:一是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何時投案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二是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如何具體認定"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立功?三是對職務犯罪案件中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的被告人如何進行量刑?
筆者認為,自首和立功是刑事司法實踐中常用的兩種量刑情節,刑法用兩個條文對自首和立功作了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了《自首和立功解釋》《自首和立功意見》,增強了自首和立功量刑情節的可操作性。針對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出現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還頒發了《職務犯罪自首、立功意見》,以實現自首與立功情節適用的實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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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須在紀律監察部門對其采取明確的調查措施前投案方能構成自動投案,在此前提下符合自首其他構成要件的,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構成自首的實質要件,職務犯罪中的自首認定同樣應具備這兩個實質要件。但是,由于職務犯罪的偵查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點,主要表現為一般具有紀律監察部門的前置性調查程序,因此,必須對這種前置性的調查程序予以實事求是的認定,以準確界定職務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成立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在《職務犯罪自首、立功意見》中規定:"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同時,《職務犯罪自首、立功意見》對職務犯罪中的自動投案也予以了明確規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這里的辦案機關包括紀檢機關及刑事偵查機關等法定職能部門,如果犯罪分子在其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掌握之前,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由此可見,審判機關對職務犯罪中構成自首的認定采取了嚴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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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立功情節,法院需要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的"協助抓捕"的本質特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
立功制度是我國刑事法律中獨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其設立宗旨在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通過犯罪分子的立功行為偵破案件、懲罰犯罪,本質上屬于一種功利性的刑罰制度。在共同犯罪案件的偵查中,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同案犯的姓名、住址、體貌特征、聯絡方式等是偵查人員的訊問內容之一,屬于犯罪嫌疑人應如實回答的內容。犯罪嫌疑人提供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僅僅是履行了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而不是協助抓捕同案犯。因此,《自首和立功意見》第五條規定,單純向司法機關提供上述情況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犯罪分子不構成立功。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根據司法機關的安排,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將其他同案犯所處位置予以明確,從而使偵查機關抓獲其同案犯的,該行為則超出了被告人應當供述的內容,應當認定為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在《自首和立功意見》中,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分為四種具體情形:①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②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③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④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但是,基于犯罪行為的復雜性、多樣性,法律規范不可能窮盡所有協助抓捕同案犯的行為類型,需要審判人員在審判實踐中予以個案認定。如,被告人不但如實供述了同案犯的基本情況,而且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接受訊問的同時,通過電話指引偵查人員到同案犯住處將同案犯抓獲,與其本人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同案犯的行為性質和效果無異。因此,盡管被告人本人未親身到場,但其行為與第三種情形即"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實質上的等同性,符合立功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刑法設立該制度的立法本意。因此,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立功。
對重大立功的認定,《自首和立功解釋》提出了明確的標準。根據規定,犯罪分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而"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中牟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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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職務犯罪案件中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法院應當在全面考察其各項量刑情節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依法決定適當的宣告刑。
基于自首且重大立功情節反映出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顯著降低的考慮,1997年刑法將自首且重大立功設置為必減型量刑情節,即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審判機關在量刑時必須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該必減型情節,但由于刑法對自首情節和重大立功情節已分別作出規定,取消該量刑情節并不意味著今后對具備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的被告人不再從寬處罰,而是法律賦予審判機關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實現具體刑事案件中的罪刑均衡。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具有自首且重大立功的被告人大多進行減輕處罰的處理方式,但法院在減輕處罰時對減輕幅度多采取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均以減輕一個刑罰等級為基本限度。而針對職務犯罪案件,《寬嚴相濟意見》第八條明確要求、要嚴格掌握職務犯罪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定標準和減輕處罰的幅度,嚴格控制依法減輕處罰后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范圍,切實規范職務犯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當然,雖然職務犯罪的緩刑適用標準要比其他犯罪更為嚴格,但并不是說對職務犯罪被告人一律不適用緩刑,而是對緩刑本著嚴格控制的要求進行適用。【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中牟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中牟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中牟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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