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武漢市民柳先生因撞傷小偷被索賠21萬一事引發關注。據柳先生講述,2023年,兩名男子在他家門口行竊后,駕駛電動車倉皇逃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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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挽回自身財產損失,柳先生當即駕車驅車追趕,追逐途中與對方電動車發生碰撞,兩名竊賊均因此受傷。柳先生隨后報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兩人送醫,柳先生還為竊賊支付了救護車的費用。
然而,2026年,其中一名竊賊將柳先生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1萬余元。該案已于2026年6月16日在湖北武漢開庭,庭審當日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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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表示,柳先生的行為屬于刑法理論中的“自救行為”。雖然我國刑法未對“自救行為”作出明文規定,但其在理論與司法實踐中均被廣泛認可,其法律性質與“正當防衛”類似。
此外,有律師指出,在小偷得手后騎車逃跑、財物尚未完全脫離控制的情況下,失主當場追擊可視作不法侵害仍在進行中,屬于私力救濟的范疇。但同時也提醒,私力救濟風險極高,防衛手段必須與侵害強度相匹配,切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否則可能面臨責任難以兜底的法律風險。
來源 都市現場 瀟湘晨報 都市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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