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應急管理局發布《隆化韓麻營承德天寶礦業集團大昌礦業有限公司“12.4”—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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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4日13時許,隆化縣韓麻營鎮承德天寶礦業集團大昌礦業有限公司龍王廟超貧磁鐵礦礦區620平臺邊坡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560萬余元。事故發生后,承德天寶礦業集團大昌礦業有限公司遲報了事故,隆化縣人民政府未嚴格履行核查責任,事故核查結論不準確,客觀上導致該起事故及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未及時被發現、報告及責任追究。
2025年11月14日,接承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對有關線索開展核查的通知》(承市安辦函[2025]45號),內容涉及“省安委辦接到轉辦線索,2022年12月4日,承德金潤德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在承德天寶礦業集團大昌礦業有限公司現場踏勘時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涉嫌瞞報”。經核查,情況基本屬實。
2025年12月10日,承德天寶礦業集團大昌礦業有限公司“12:4”一般坍塌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成立,對該起事故進行全面調查。經調查認定,隆化韓麻營承德天寶礦業集團大昌礦業有限公司“12·4”坍塌事故原被認定為意外事件不準確。經本次調查重新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邊坡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在該事故中,因企業未按時上報,存在遲報問題,隆化縣人民政府事故核查組未準確核實,存在瞞報問題。
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12月4日上午9時許,金潤德公司勘察部部長李*學帶領該部員工唐*偉、劉*華從雙橋區金潤德公司出發,前往韓麻營鎮大昌礦業龍王廟超貧磁鐵礦礦區進行地質踏勘。途中,劉*華和大昌礦業副總經理李*杰聯系,告知其在前往大昌礦業地質踏查的路上。李*杰安排大昌礦業采區主任于*春負責對接。
上午10時左右,李*學等三人到達大昌礦業龍王廟超貧磁鐵礦礦區開展地質踏查,于*春陪同。踏查至上午11時20分許,于*春邀請李*學三人一起去食堂吃飯,李*學等三人為趕進度謝絕邀請,于*春便停止陪同踏查作業,獨自返回用餐。三人繼續開展踏查至中午13時許,步行至620平臺一邊坡坡下時,當時唐*偉、劉*華在李*學前方10多米處,意外發生坍塌事故將唐*偉、劉*華壓埋,將李*學砸傷。
經大昌礦業、金潤德公司與死者家屬協商,2022年12月8日,大昌礦業與死者家屬簽訂賠償協議,賠償劉*華家屬、唐*偉家屬各200萬元。2024年6月11日,大昌礦業與傷者李*學簽訂賠償協議,賠償李*學55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大昌礦業龍王廟超貧磁鐵礦礦區620平臺處邊坡意外失穩坍塌,將正在進行地質踏查的人員壓埋,導致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1.大昌礦業對地質踏查等工作重視程度不足,地質踏查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落實不到位,對外來地質踏查人員疏于管理”,沒有專人全程陪同外來地質踏查人員進行作業。
2.大昌礦業未嚴格落實與金潤德公司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沒有為金潤德公司現場踏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3.大昌礦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控制機制”要求,未及時消除邊坡意外坍塌事故隱患”。
事故問責處理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將有關公職人員問題線索移送縣紀委監委處理。
(二)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1.于*偉,中共黨員,時任大昌礦業總經理,負責大昌礦業全面工作。未組織制定落實地質踏查相關管理制度,未嚴格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嚴格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控制機制,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隆化縣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2021年收入40%即8萬元的罰款。事故發生后遲報事故,建議由隆化縣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2021年收入60%暨12萬元的罰款。
2.張*清,中共黨員,大昌礦業副總經理,分管采區全面工作。未嚴格落實崗位職責,未及時發現消除邊坡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隆化縣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2021年收入30%即3.6萬元的罰款。
3.于*春,群眾,大昌礦業采區主任,負責采區全面工作,未嚴格落實崗位職責,疏于對外來踏查人員的管理,未及時發現消除邊坡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隆化縣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2021年收入30%即2.4萬元的罰款。
(三)對有關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大昌礦業,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控制機制要求,未及時消除邊坡坍塌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隆化縣應急管理局對其處80萬元的罰款。
(四)其他處理建議
建議隆化縣人民政府向承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做出深刻檢查;建議隆化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隆化縣應急管理局、韓麻營鎮人民政府向隆化縣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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