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國內某制造企業(yè)與澳大利亞某貿易公司之間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順利結案。國樽律所涉外貿易爭議解決團隊憑借對中澳兩國法律體系與國際貿易規(guī)則的精準把握,采用 "跨境法律函件 + 多輪商業(yè)談判 + 信用風險預警" 的復合策略,僅用 9 個月時間就幫助委托人全額追回 29 萬美元拖欠貨款,最大限度降低了維權成本,高效維護了中國企業(yè)的海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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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國內一家專業(yè)制造企業(yè),與澳大利亞某貿易公司于 2025 年上半年達成多份工業(yè)零部件貿易訂單,約定總貨值 29 萬美元,付款方式為貨到后 30 天內電匯。貨物全部交付后,澳大利亞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貨款,委托人多次自行催討無果后,委托國樽律所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
1.2025 年 3 月 12 日:委托人與澳大利亞某貿易公司簽訂第一份貿易合同;
2.2025 年 7 月 28 日:最后一批貨物從上海港發(fā)運;
3.2025 年 8 月 15 日:全部貨物抵達澳大利亞悉尼港,買方完成清關并提貨;
4.2025 年 8 月 20 日 - 9 月 15 日:委托人通過郵件、電話等方式多次催討到期貨款,澳大利亞公司先后以 "產品存在質量瑕疵"" 公司資金周轉困難 " 為由拒絕支付;
5.2025 年 9 月 18 日:國樽律所正式接受委托人委托,組建由中澳兩國律師組成的跨境貿易糾紛專項辦案團隊;
6.2025 年 9 月 22 日:完成全鏈條證據梳理與法律適用分析,向澳大利亞公司發(fā)送正式律師函,明確告知其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及信用影響,要求其在 7 日內支付全部貨款;
7.2025 年 10 月 8 日:對方委托律師回函,提出不合理的質量索賠要求,僅同意支付 60% 貨款;
8.2025 年 10 月 15 日:國樽團隊聯合澳大利亞當地合作律師,向澳大利亞公司出具詳細的法律意見書,逐一駁斥其質量異議,并同步告知其拒不付款將面臨的商業(yè)信用懲戒、行業(yè)黑名單及后續(xù)法律風險;
9.2025 年 12 月 3 日:在我方充分的法律論證和信用威懾下,澳大利亞公司態(tài)度明顯軟化,主動聯系我方提出和解意愿;
10.2026 年 1 月 12 日 - 5 月 20 日:雙方進行多輪線上及線下談判,國樽團隊出示完整的交貨憑證、質量檢測報告、物流單據及客戶驗收記錄,徹底否定對方的無理主張;
11.2026 年 5 月 28 日:雙方簽署正式和解協議,約定澳大利亞公司分兩期支付全部 29 萬美元貨款,并承擔我方律師費用;
12.2026 年 6 月 5 日:委托人收到全部剩余貨款,案件正式圓滿結案。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貿易貨款追討案件,國樽團隊堅持 "效率優(yōu)先、成本可控" 的原則,通過專業(yè)的法律論證和精準的商業(yè)談判策略,成功實現全額回款,為委托人節(jié)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
1.澳大利亞公司提出的 "質量異議" 是否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能否成為其拒付全額貨款的合法理由;
2.如何對境外債務人形成有效法律威懾,促使其主動履行付款義務;
3.如何設計合理的付款方案,確保和解協議能夠得到切實履行;
4.中澳兩國法律體系差異下,跨境債權追討的最佳路徑選擇。
法律依據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基本義務
1.《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 53 條: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guī)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
2.《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61 條:如果買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或采取其他補救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41 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二)買方質量異議的法定限制
1.《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38 條: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
2.《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39 條第 1 款: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fā)現或理應發(fā)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3.澳大利亞《1954 年貨物買賣法》第 54 條:除非買方在收到貨物后合理時間內提出書面質量異議并提供有效證據,否則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三)商事爭議解決的法律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 28 條:律師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包括參與調解、仲裁活動,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2.《中澳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第 10 條:締約一方的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的投資和與投資有關的活動,應受到公正與公平的待遇和充分的保護與保障;
3.國際商事慣例:當事人有權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依法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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