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小學五年級,被一個自稱“黑哥”的男人強行侵犯。事后對方轉了500塊錢,想把這事偽裝成“你情我愿”。更離譜的是,對方都承認發生了關系,警方卻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還勸家屬拿錢調解。
女孩的哥哥沒有認,直接選擇硬剛到底。
一、事情經過:朋友的朋友,把13歲女孩推進了深淵
今年4月18日晚上,山西運城,13歲的小敏(化名)因為跟家里人鬧了點別扭,心里憋著委屈,跟著幾個朋友出去散心。
玩到凌晨,小敏聽說朋友家有個空置的出租房,打算在那兒過一夜。旁邊一個綽號“黑哥”的人主動說送她過去——這人小敏之前只見過幾次,不太熟,但想著是朋友的朋友,就同意了。
可進了出租房,“黑哥”突然變了臉,說“給我弄一下”,還說要給她888塊錢。
小敏當時就嚇蒙了。對方又舉起巴掌威脅要打她,她更不敢動了。
事后,“黑哥”通過別人轉給小敏500塊錢——想用這點錢,把強奸洗成“交易”。
小敏嚇壞了,一直不敢說。直到4月30日,壓抑了十多天的她終于撐不住了,把遭遇告訴了哥哥的女朋友。
哥哥張磊當時在外地上班,又心疼又憤怒,第一時間委托老家的親戚帶小敏去派出所報警。
警方帶小敏去醫院做了檢查并提取了陰道分泌物,但檢查結果直接被警方拿走,家屬連看都沒看到。
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警方遲遲沒有受理立案。張磊多次投訴反映后,5月14日警方才出具了《受案通知書》。
可到了6月12日,案件被確定為“不予立案”。
而這期間發生的事,更讓人憤怒。
二、法律分析之一:13歲,法律上根本沒有“同意”這兩個字
很多網友問:不是說“證據不足”嗎?萬一女孩是自愿的呢?
這里必須說清楚一個法律常識——
跟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不管對方是否“自愿”,都構成強奸罪,而且要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寫得明明白白: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法律為什么這么規定?因為14歲以下的幼女,法律上根本不具備性同意能力。哪怕女孩說“我愿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所以小敏是不是“自愿”,壓根就不是討論的重點。她才13歲,只要發生關系的事實成立,對方就構成強奸罪。
那“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怎么認定?司法解釋說得很清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就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
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幼女,從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等能判斷出可能是幼女的,就直接推定行為人“明知”。
小敏才13歲,小學五年級——韓某某能不知道她是未成年人?法律上完全可以推定他“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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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之二:強奸罪是公訴案件,不能“調解”更不能“私了”
警方勸家屬“調解”“拿一筆賠償了結”,這個操作讓很多人不理解。
強奸罪屬于公訴案件,不是自訴案件。 公訴案件是什么意思?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追究犯罪,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
被害人不能撤訴,更不能私下“和解”了事。就算被害人出具諒解書,也只能作為量刑時從輕處罰的參考,不影響案件本身的定性。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部門多次明確: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持“零容忍” ,從嚴懲治。
公安部還規定,發現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隱私部位遭受明顯非正常損傷等情形的,受理后直接立案偵查。
所以,“調解”“私了”在法律上根本走不通。警方如果真的說了這話,本身就是違規的。
四、法律分析之三:警方不立案,家屬該怎么辦?
很多網友問:警方不立案,是不是就沒轍了?
不是。法律給了三條路。
第一條: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控告人對不立案不服的,可以申請原決定機關復議。
第二條: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對復議決定還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天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第三條: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檢察院可以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張磊選擇的正是這條路——申請復議復核,同時申請檢察院介入監督。
而且,如果被害人有證據,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好消息是,事情曝光后,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已經組成聯合調查組,啟動案件復核程序,對原始卷宗、證據材料和辦理過程進行全面復核。
但這件事暴露出的問題,值得我們每個人深思。
這案子最讓人憤怒的,不只是韓某某的畜生行為,還有案發后的種種操作。
韓某某本人已經承認和小敏發生了性關系,警方卻說“證據不足”。
更離譜的是,報警后韓某某竟然找到了小敏,當面威脅“不撤案就殺你全家”。一個涉嫌強奸幼女的犯罪嫌疑人,不僅沒被控制,還能直接接觸、威脅受害人——家屬把情況反映給警方,得到的回復竟然是“他不敢”。
13歲的女孩被侵犯后,還要面對兇手的死亡威脅。
有人說,警方可能是真的證據不足。但問題是——檢查做了,分泌物提取了,對方也承認發生關系了,這還叫證據不足? 法律對幼女的保護是“零容忍”,不是“零立案”。
好在張磊沒有妥協,選擇硬剛到底。如今聯合調查組已經啟動復核,希望真相能早日水落石出。
最后說一句:保護未成年人,不是喊口號,是要落實到每一個案子里的。任何一個環節的敷衍,都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今日話題討論:
你覺得警方“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的理由站得住腳嗎?韓某某已經承認發生關系,13歲女孩沒有性同意能力,這還不夠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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