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人員涉麻精藥品犯罪的核心是區分正當醫療與非法販賣,涉案后需舉證處方合法性、購買者病歷等證據。此類案件中,特殊身份會作為量刑從重情節,需重視認罪認罰、退贓等從寬情節。三亞刑事律師郝志國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其強調此類案件辯護需重點審查主觀明知、行為合法性,通過舉證醫療目的、合規處方等要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歡系某營利性戒毒醫院醫生,具有開具第一類精神藥品鹽酸丁丙諾啡舌下片的處方資格。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5 月,其冒用他人名義開具虛假處方,以每盒 170 元的價格從醫院騙購該藥品,明知購買者系吸毒或販毒人員,仍以每盒 350 元至 450 元的價格多次販賣,未開具處方,共計出售 422 盒,非法獲利 15.13 萬元。同案犯古某倒賣該藥品獲利 1.8 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二人犯販賣毒品罪,夏某歡辯稱其主觀不明知購買者身份,未加價牟利,系正當醫療行為。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夏某歡、古某構成販賣毒品罪,結合夏某歡的特殊身份、獲利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古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醫務人員非法提供涉醫療用途麻精藥品,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
三、裁判理由
(一)涉案藥品屬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濫用時為毒品
鹽酸丁丙諾啡舌下片是第一類精神藥品,具有成癮性,被濫用時屬于毒品,而非藥品,符合販賣毒品罪的對象要件。
(二)夏某歡的行為符合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
1.主觀明知:作為戒毒醫院醫生,其知曉該藥品的管制屬性,且交易對象、價格、方式均異常,足以認定其明知購買者系涉毒人員;
2.客觀行為:冒用他人名義開具虛假處方騙購藥品,超范圍、超劑量販賣,未履行醫療職責,不屬于正當醫療行為;
3.以牟利為目的:低價購入、高價賣出,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符合販賣毒品罪的逐利性特征。
四、實務提示
醫務人員涉麻精藥品犯罪的核心是區分正當醫療與非法販賣,涉案后需舉證處方合法性、購買者病歷等證據。此類案件中,特殊身份會作為量刑從重情節,需重視認罪認罰、退贓等從寬情節。三亞刑事律師郝志國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其強調此類案件辯護需重點審查主觀明知、行為合法性,通過舉證醫療目的、合規處方等要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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