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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院士”,人們自然會想到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然而,在書法繪畫領域,也有人在展示自己“院士”身份。記者調查發現,書畫領域“院士”幾乎給錢就賣,代表作等材料也可“補交”,頒發所謂“院士證”的機構,要么地址為空殼,要么只是普通的企業,并不具備權威身份。
自制、自發“院士證”,遠比想象的還要亂。不久前,內蒙古北方文化研究院以1200元工本費向社會人員發放“院士證”,已經讓人很驚詫。而此次記者調查發現多家書畫院在賣“院士證”,且這幾家發證機構均未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涉嫌以“山寨”組織形式活動,比前述文化研究院賣“院士證”更離譜。
以中國翰林書畫院為例,表面上看,申請其“院士”需提供個人簡歷、六幅作品、證書照片等資料,但“如果沒有作品,后期也可以補上”,實際是賣“院士證”,買家只要交納兩三千元錢,就能申請到“院士”稱號。上述文化研究院是個合法機構,而翰林書畫院未審批,登記地址為空殼,實為“幽靈機構”。
雖然說書畫“院士證”買賣,買家與賣家“一個愿挨一個愿打”,但這種行為已涉嫌多重違法。相關機構若是“山寨”組織,屬于無資質從事營利性發證活動,涉嫌非法經營;其自稱權威機構,加之發“院士證”,讓人誤以為真實、權威,涉嫌虛假宣傳乃至欺詐。而買家若用“院士證”招搖撞騙,也涉嫌詐騙。
而且,這種書畫“院士證”的買賣,損害了“兩院”院士形象。在公眾心目中,院士是最高學術稱號,在大家心中享有崇高地位。而各種買賣“院士證”,相當于隨意授予“院士”稱號,無疑拉低公眾對“院士”的認知,不明真相的人會誤以為“兩院”院士與書畫“院士”情況相似,這很不利于社會崇尚學術。
因此,須對買賣“院士證”的書畫院依法查處。首先,核實這些書畫機構合法性,如果查實是“山寨”機構,應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進行取締。其次,若涉嫌違反《廣告法》《刑法》等法律規定,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再者,責令這些機構收回“院士證”或者聲明作廢。
此外,很有必要在法律層面上確認“兩院”院士稱號的獨屬性或唯一性。也就是說,要在法律上明確只有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具備授予院士稱號的資格,也要明確其他機構授予院士稱號均屬違法行為。唯有如此,才能守護好院士稱號的權威性和社會形象,防止被濫授、濫用,從而捍衛公眾對學術研究的信仰。
對于各類機構——無論是合法機構還是“山寨”組織授予的“院士”稱號、頒發的“院士證”,進行集中清理整治。既要責令發證機構自覺回收、銷毀關于“院士”的相關證明證書,也要鼓勵公眾舉報、媒體報道“兩院”之外的“院士證”亂象,盡可能讓存量“院士證”消失,以凈化藝術圈尤其是書畫圈土壤。
簡而言之,院士形象經過多年沉淀、塑造,在公眾心中地位崇高,絕不允許被各種買賣的“院士證”拉低形象。所以,既要徹底治理“院士證”亂象,也要立法確定“兩院”院士稱號是唯一合法的存在,其他機構“院士證”均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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