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50萬,最后卻一分都要不回來,這樣的結果誰能想到?在這起張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的案件里,涉案金額高達200余萬元,大家都以為張某肯定要被定罪,可最終檢察機關卻決定對他不起訴,這反轉實在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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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張某簽訂了《腳手架分項工程承包協(xié)議》,讓張某負責周口現(xiàn)代城工地樓房腳手架工程施工。從2021年3月到11月,張某以工地需要腳手架為由,向該公司租賃了一批腳手架設備。但他沒把這些設備用在約定的工程上,而是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歸還他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設備。到案發(fā)的時候,沒用于約定工程的腳手架等設備價值大概200余萬元。后來張某離開了工地,走的時候既沒清點場地設備,也沒說部分設備已經(jīng)用到別處了。該公司就以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還對張某采取了強制措施,偵查結束后把案子移送到了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雙方訴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某公司河南分公司)認為,張某和他們簽了合同,卻把租賃的設備用到其他地方,離開工地也不交代情況,這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張某)這邊呢,沒有明確的說法,但從律師的辯護來看,張某一直從事實際工程經(jīng)營,設備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債務周轉上,不是非法占有。
法院查明的事實細節(jié)
辯護人介入后,通過全面閱卷、會見張某,還調(diào)取了相關民事合同、工程往來記錄等材料,把租賃、使用、轉移設備的過程和時間節(jié)點都梳理清楚了。關鍵證據(jù)就是這些民事合同和工程往來記錄,它們能證明張某設備的使用情況和去向。而轉折點在于,這些證據(jù)顯示張某的行為更像是民事履約過程中的不當處置,而不是典型的詐騙行為。
法院的認定邏輯
檢察機關認為,張某雖然沒把部分設備用在約定工地,但他一直有實際的工程經(jīng)營活動,設備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債務周轉,沒有隱匿、揮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動。他撤離時沒清點告知,也沒有采取虛構身份、逃避聯(lián)系等典型的詐騙行為。所以,張某不具備刑法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而且,這個案子本質(zhì)上是合同履行過程中關于設備使用的爭議,涉及債務清償、合同違約等民事責任問題,應該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不應該上升為刑事犯罪。
最終判決結果
檢察機關采納了辯護人意見,認為張某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觀故意,決定對張某不起訴。該公司不服申訴,市人民檢察院復查后維持了不起訴決定。
這個案子是由河南律博律師事務所的李鑒春律師代理的。
法律建議
從這個案子能看出,在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雙方都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對于設備租賃這類合同,出租方要對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管,承租方要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設備,不能隨意改變用途。如果出現(xiàn)問題,要及時溝通協(xié)商,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避免把民事糾紛升級成刑事犯罪。
結尾
這起涉案200余萬元的合同詐騙案,最終以張某無罪不起訴告終,充分體現(xiàn)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準確區(qū)分民事違約與刑事犯罪的重要性。李鑒春律師畢業(yè)于南開大學法學系法律專業(yè),有著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機關法制、預審、刑偵、經(jīng)偵等部門工作近二十年,擔任刑偵隊、經(jīng)偵隊領導十余年,參與及領導300余起刑事案件的偵破及預審工作。執(zhí)業(yè)十六年來,他承辦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辯護相關案件300余件。正是因為他兼具偵查與辯護雙向思維,洞悉公檢法機關內(nèi)部辦案流程,才能在這起案件中,從偵查中捕捉到關鍵辯點,構建起“無非法占有故意+屬于民事糾紛”的辯護體系,最終讓檢察機關采納了辯護意見。這就是這起案子的最終結果,也是專業(yè)價值的最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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