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1日09時58分,王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人民路行駛至人民路與長江路交叉口處向西行駛時,與沿人民路左轉彎行駛的范某某駕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王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某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信號燈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
當事人王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范某某無責任。
交警提示
路口通行隱患多,遵守交規是關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途經交叉路口,一定要嚴格按照交通信號有序通行,切勿闖紅燈、隨意橫穿、搶行猛拐。轉彎、變道時提前觀察來往車輛,減速慢行、文明禮讓。
闖紅燈不僅擾亂正常通行秩序,極易引發車輛碰撞事故,造成人身受傷、車輛受損。請所有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都引以為戒,自覺遵守交通法規,路口不爭一秒、不抱僥幸心理,時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平安文明出行。
來源:菏澤牡丹區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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