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爭議:兩年的“抗辯期”已過,保險公司還能翻舊賬嗎?
客戶楊先生于2020年1月投保重疾險,保額70萬元。投保時,其曾于2018年體檢發現“甲狀腺結節(TI-RADS 3類)”,但投保時未主動告知。2022年6月(合同生效已超兩年),楊先生確診甲狀腺癌,行手術切除。
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其投保前結節記錄,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甲狀腺結節,該結節與本次癌癥直接相關”為由,拒賠并解除合同。
二、澤良策略:以《保險法》第十六條“不可抗辯條款”為武器
我們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未如實告知”所困,而是精準鎖定兩年“抗辯期”的法律后果。
核心論點:合同成立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拒絕賠付。
我們向法庭闡明:《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保險合同于2020年1月生效,確診發生在2022年6月,已滿兩年。即便楊先生投保時存在未如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也已喪失合同解除權,更不得以此為由拒賠。
“不可抗辯條款”是保護長期保單穩定性的基石。
我們向法庭強調:不可抗辯條款旨在防止保險公司在收取多年保費后,利用投保人的微小過失或非故意隱瞞來逃避賠付責任。除非投保人存在故意欺詐且與保險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否則兩年后保險公司必須賠付。本案中,楊先生未告知3類結節(絕大多數良性),不能認定為故意欺詐。
三、勝訴結果:法院適用不可抗辯條款,判決全額賠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已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權。被保險人確診重大疾病屬實,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70萬元重疾保險金。
兩年,是法律給保險公司的“追訴期”,也是給投保人的“安全港”。超過兩年,保單就是“鐵打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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