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提要
原告是珠海雅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雅莎生物公司專業從事醫學護膚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旗下品牌包括雅莎爾、復因等品牌,其中“復因”在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中。珠海市雅莎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授權依法享有 “雅莎爾” 商標使用權及獨立維權權利,“雅莎爾” 作為醫用護膚品品牌已形成一定市場知名度。
本案被告胡某某作為淘寶店鋪 “雅莎爾醫學護膚” 的經營者,銷售經刮碼后重新噴印生產日期及有效期的雅莎爾品牌產品,其將已過真實有效期的產品冒充有效期內產品對外售賣,涉嫌不正當競爭。本案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案由立案,原告通過公證購買固定侵權產品證據,并當庭通過品牌溯源系統證實案涉產品標注日期與實際生產日期不符的侵權事實,原告主張生產信息被侵權人刮碼并篡改有效期,不僅破壞了原告正品溯源管理的市場經濟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虛假宣傳行為,而且破壞了原告的商標權益和品牌質量管控體系應當通過司法保護進行遏止。
二、案情簡介
雅莎生物公司專業從事醫學護膚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旗下品牌包括雅莎爾、復因等。其中,“雅莎爾”產品是醫用護膚品,專注于改善、解決各種問題皮膚及皮膚保養。原告擁有“雅莎爾”商標(第7225851號、第45854380號)使用權并有單獨向法院起訴和維權的權利。
被告是一家淘寶店鋪經營“雅莎爾醫學護膚”護膚品的經營者,擅自將原告所排他使用的“雅莎爾”產品有效日期刮掉重新噴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根據另案中淘寶信息披露,被告有一家店鋪“雅莎爾醫學護膚”,其銷售的是刮碼后的雅莎爾優白素精華液,多肽倍潤霜,修復因子精華液等產品(被訴產品),產品為原告擁有的“雅莎爾”商標的護膚產品。被告將原告的“雅莎爾”護膚產品的真實有效期刮掉后噴上新的有效期并予以銷售,這一行為與誠信原則、公平原則背道而馳,從長遠的角度看,對權利人的品牌價值造成貶損,已經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八條之規定。
三、爭議焦點
(一)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料;
(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如構成不正當競爭,則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原告經商標權利人雅莎生物公司合法授權,享有第45854380號“雅莎爾”商標的使用權,并有權以自身名義對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根據《商標許可合同》及《授權委托書》,原告不僅有權銷售“雅莎爾”品牌產品,亦有權維護該品牌的市場秩序和商業聲譽。被告關于原告主體不適格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應采信。
被告在淘寶店鋪“雅莎爾醫學護膚”中銷售的“雅莎爾”產品,雖為正品,但其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有效期已被刮除并重新噴涂,且新噴涂的有效期明顯長于實際有效期。經原告當庭通過溯源系統驗證,涉案產品的實際生產日期與銷售時標注的日期嚴重不符,部分產品已超出真實有效期。
刮碼后重新噴印生產日期、有效期的行為,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制的虛假宣傳范疇。司法實踐中,刮碼與生產信息真實性、商品質量保證直接關聯。即便被告非刮碼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其銷售該類產品的行為仍構成對商品質量的虛假宣傳。
商品生產信息(生產日期、有效期)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品質量核心信息,刮碼篡改該類信息的行為,無論是否由銷售者直接實施,只要銷售者未盡審慎義務進行銷售,即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的行為不僅擾亂了原告的價格體系和渠道管理,更對“雅莎爾”品牌的長期聲譽造成隱性損害。消費者若因使用過期產品而產生不良反應,極易歸責于品牌本身,進而削弱市場對“雅莎爾”產品的信任。被告通過低價銷售刮碼產品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損害了原告及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刮碼行為+多重關聯因素”的綜合認定標準,即判斷刮碼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結合商品是否過有效期、是否破壞權利人質量保證體系、銷售價格是否明顯低于正品價、銷售者是否盡審慎注意義務等多重因素綜合判斷。
被告作為“雅莎爾”產品的銷售者,明知其所購產品來源不明、價格異常,且供貨方明確表示所售產品為“全刮碼”產品,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入并上架銷售。其行為已超出一般銷售者的合理注意義務,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被告所稱“僅試探性進貨”及“未實際銷售給他人”等辯解,既無證據支持,亦與公證取證事實相悖,依法不應采信。
四、判決結果
(一)、被告胡某某立即停止在淘寶店鋪“雅莎爾醫學護膚”內銷售刮碼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珠海市雅莎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開支共計25000元;
(三)、駁回原告珠海市雅莎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例評析
本案系電商平臺背景下,針對護膚品刮碼重噴生產日期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商品生產信息篡改類虛假宣傳的新型典型案例(評為2025年廣東知產協會典型推薦學習案例),本案的裁判邏輯與訴訟策略的運用,為同類知識產權維權案件提供了多維度的實踐參考,具有以下典型意義:
(一)明確刮碼篡改生產信息構成虛假宣傳,填補反法對商品溯源信息保護的新型適用空白。本案明確將刮碼后重新噴印生產日期、有效期的行為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制的虛假宣傳范疇,成為反法保護商品生產溯源信息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對于商品刮碼行為的定性此前多聚焦于竄貨管控,而本案突破傳統視角,將刮碼與生產信息真實性、商品質量保證直接關聯,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刮碼重噴后的產品標注日期與實際生產日期、有效期不符,即便被告非刮碼行為實施者,其銷售該類產品的行為仍構成對商品質量的虛假宣傳。該裁判思路明確了商品生產信息(生產日期、有效期)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品質量核心信息,刮碼篡改該類信息的行為,無論是否由銷售者直接實施,只要銷售者未盡審慎義務進行銷售,即構成不正當競爭,填補了電商環境下商品溯源信息被篡改時的反法規制空白,為同類產品(尤其是美妝、醫療器械、食品等對有效期敏感的品類)的維權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
(二)創造性適用侵權管轄規則,為知識產權維權實現管轄法院的合理選擇提供實踐范本。本案原告突破 “被告住所地” 的傳統管轄思維,創造性依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管轄規則,在原告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立案并獲受理,有效避免了遠赴被告住所地(山東省臨朐縣)審理可能帶來的訴訟成本增加、取證質證不便等問題。法院采信原告主張,認定案涉不正當競爭行為系電商平臺內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包含被侵權人住所地,故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該管轄策略的成功運用,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提供了重要的訴訟思路參考:在信息網絡侵權背景下,權利人可充分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侵權行為的網絡屬性,選擇對自身有利的管轄法院,打破了 “被告所在地管轄” 的單一思維,降低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彰顯了知識產權訴訟管轄規則在實踐中的靈活適用。
(三)厘清電商平臺信息披露的后續救濟路徑,為解決平臺身份信息錯誤問題提供司法指引。本案的維權過程中,原告最初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后經淘寶平臺信息披露糾正,確定實際侵權主體為胡某某,并另行對胡某某提起訴訟,最終實現對實際侵權人的追責。該過程明確了電商平臺提供錯誤侵權店鋪身份信息時的權利人救濟路徑:權利人可先以平臺為被告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推動平臺完成身份信息的核查與糾正,再針對實際侵權主體另行主張權利,而非因平臺初始信息錯誤導致維權受阻。該處理方式厘清了電商平臺與實際侵權人的責任邊界,也為權利人遭遇平臺信息披露錯誤時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救濟步驟,同時倒逼電商平臺強化店鋪身份信息的審核與管理義務,完善平臺信息披露的準確性,推動電商平臺履行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
(四)確立刮碼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綜合認定標準,統一同類案件的裁判考量維度。本案法院未對刮碼行為進行單一定性,而是確立了“刮碼行為+多重關聯因素”的綜合認定標準,即判斷刮碼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結合商品是否過有效期、是否破壞權利人質量保證體系、銷售價格是否明顯低于正品價、銷售者是否盡審慎注意義務等多重因素綜合判斷。本案中,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不僅基于刮碼重噴導致生產信息虛假,還考量到案涉產品實際已過真實有效期、被告以明顯低于正品的價格購進刮碼產品、明知刮碼產品仍進行銷售且未盡到審慎核查義務,同時刮碼行為破壞了原告的品牌質量管控體系和產品溯源體系。該綜合認定標準的確立,統一了司法實踐中對刮碼行為定性的裁判思路,避免了 “唯刮碼論” 的單一判斷,明確了刮碼行為并非當然構成不正當競爭,需結合行為的目的、后果、銷售者的主觀狀態等多重因素綜合評判,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統一的裁判考量維度。
六、結語和建議
綜上,本案不僅在實體法層面完善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品生產信息的保護范圍,在程序法層面為知識產權維權的管轄選擇、平臺信息錯誤的救濟提供了實踐路徑,更在裁判規則層面確立了刮碼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綜合認定標準,對電商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市場競爭秩序的規制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有效遏制了電商平臺中篡改商品生產信息、銷售刮碼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了權利人的品牌權益和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推動了電商領域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構建。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唐釗 謝有林 廣東哲誠律師事務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