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
開車有新規
公安部發布
《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
(GA/T 2372-2026)
新規將于6月1日起
在全國落地執行
從此告別“只看駕駛時長”的老辦法
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
三維立體判定
只要滿足任一條件
就算疲勞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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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GA/T 2372-2026)新規將于6月1日全國落地執行,主要涉及疲勞駕駛。詳細跟著小編來看~~~
機動車駕駛新規6月1日起執行
近日,公安部正式發布《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GA/T 2372-2026),該規則通過“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三維立體判定疲勞駕駛,覆蓋全車型駕駛人,尤其強化了對客運車輛的監管,新規將于6月1日在全國落地執行。
怎么才算疲勞駕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疲勞駕駛
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的。
注:客運機動車駕駛人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駕駛人
對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具備避險條件但未及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經調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疲勞駕駛:
通過監測設備(包括但不限于視頻監控設備、腦電測量設備等)監測到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在事故發生前10min內出現生理疲勞閉眼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數值小于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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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理疲勞閉眼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因生理疲勞致雙眼瞼完全閉合,并持續2s以上的行為。
對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訊問結果證實其處于精神難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狀態仍駕駛車輛的;
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出發前睡眠狀況和工作、飲食、用藥、生活等情況進行調查,證實存在表1列舉的一項或多項調查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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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調查取證?
駕駛時間調查
通過提取車載終端或監控平臺的行駛記錄數據、詢問或訊問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證人、調取視頻證 據卡口監控等方式,確定機動車駕駛人的連續駕駛時間、停車休息時間和累計駕駛時間。
避險情節調查
通過事故現場勘查、模擬實驗、數據推算等調查方法,判斷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前是否具備避險條件,機動車駕駛人是否及時采取避險措施,并分析其采取避險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生理狀態調查
針對配備或穿戴有關生理狀態監測設備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調取其駕駛期間使用的監測設備(包括但不限于視頻監控設備、腦電測量設備等)記錄數據,通過分析車載終端或監控平臺記錄的圖片、視頻文件等,確定其是否處于過度疲勞狀態駕駛車輛。
精神狀態調查
在詢問/訊問中主動提問“駕駛車輛途中直至發生事故時你的精神狀態如何? ”“駕駛車輛途中直至發生事故時你是否曾感到疲憊困倦或打瞌睡? ”“你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身體疲倦/打瞌睡的狀態持續了多長時間;什么時間開始,什么時間結束。”等問題進行取證,根據機動車駕駛人的回答確定其是否處于疲憊困倦/打瞌睡狀態下駕駛車輛。
睡眠狀況及工作、飲食、用藥、生活等情況調查
通過上表1中有關機動車駕駛人調查項目的結果。單項調查內容時間跨度一般為事故發生前24h內,必要時可追溯至48h內。
來源/湖北發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央視新聞、人民日報
編輯/楊青青 審核/王營 終審/曹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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