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踐中假冒專利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在客體要件方面,假冒專利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客觀要件方面,假冒專利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并且情節嚴重。在主體要件方面,假冒專利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犯本罪的,要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在主觀要件方面,假冒專利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哪些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 "假冒他人專利" 行為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 "假冒他人專利" 的行為包括:(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三、假冒專利罪與一般專利侵權行為如何區分
(一)假冒專利罪的行為方式僅限于司法解釋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其本質是盜用他人的專利名義欺騙公眾。而一般專利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技術,即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一般專利侵權行為只是侵犯了專利權人的技術獨占權,并沒有盜用他人的專利名義。(二)假冒專利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也包括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一般專利侵權行為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專利權人的專利獨占權,不涉及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和社會公共利益。(三)假冒專利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并且達到 "情節嚴重" 的標準。而一般專利侵權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也可以構成侵權,并且不需要達到 "情節嚴重" 的標準,只要有侵權行為發生,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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