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無小事,警鐘需長鳴。近日,成都市依法查處了一起裝修違規動火作業案,現通報如下。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6日,臨時工人康某1(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康某2(現場施工負責人)受高新區中和街道某小區業主李某雇用,對業主房屋樓頂進行防水施工作業。當日12時許,康某1獨自一人在樓頂通過火焰加熱對SBS改性瀝青層熱熔搭接時,因操作不慎引燃旁邊基層處理劑桶;在火災初期處置不當導致火勢迅速蔓延,引發施工作業時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爆燃。
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關于“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已于5月28日分別對康某1、康某2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同時,中和街道安委辦、建管辦聯合約談了涉事小區物業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令其全面履行法定安全職責,加強員工培訓和裝修防火巡查。中和街道辦事處對業主進行了批評教育。
案例警示
未經審批的動火作業、缺失的動火作業現場監護、不當的初期火災撲救措施,引發液化石油氣鋼瓶爆燃,施工作業人員及現場負責人均被行政拘留,裝修業主被批評教育,物業公司主要負責人被約談問責。各裝修業主、施工單位及物業管理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和防火措施;物業管理公司要加強防火巡查,嚴禁無證操作、違章作業。安全紅線不可越,違規動火必追責,只有人人盡責、層層把關,才能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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