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屬和當事人存在一個誤區,以為案子只要判決之后家屬就可以立刻去見人,實際情況并非如此。曾有家屬帶著生效的判決文書、結婚證和身份證去要求見面,結果被看守所拒絕,告知必須等下監之后才可以。這說明判決后家屬能否會見需要看具體情況和相關規定。
判決后能否會見的首要前提是判決是否生效。如果一審判決后上訴,判決未生效,家屬肯定是不能見的。一審判決下來不上訴,過了10天判決生效,或者二審裁定出來立即生效,家屬才可以去申請會見。
不過即使判決生效,不同看守所的規定也不一樣。以長沙為例,一看守所不允許判決生效后會見,而四看守所家屬就可以在下監之前去見。
看守所的規定并非一成不變,不同時期可能會為了方便管理進行相應調整。有些看守所允許在上訴期過后安排會見,有些則必須等移送監獄后才能見。
如果罪犯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下,通常會留在看守所服刑,家屬可以在判決生效后按照看守所規定申請會見,時間可能在判決生效后的幾天到幾周不等。
如果在看守所不能見,家屬關心的問題就是什么時候送到監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是判決生效1個月之內要送監,但這也不是絕對的,不同地方規定有差異,具體要看守所的規定以及看守所跟監獄的銜接情況。
如果剩余刑期超過3個月,會被送往監獄服刑。監獄會在收監5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告知服刑監獄地址和會見時間等信息。
通常入監1個月或入監教育結束后,經監獄批準,家屬就可以按規定申請會見。家屬需要提前與監獄聯系,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能證明親屬關系的有效證件,在指定窗口提交申請。
經審核通過后,監獄會安排具體的會見時間。一般監獄每月有固定的會見日,有的監獄會見次數可能限制在每月1到2次,每次會見時長可能在30分鐘到1小時不等。
在會見時,家屬必須嚴格遵守服刑場所的紀律。會見通常會有工作人員在場監管,家屬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交流內容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傳遞違規物品或涉及違規違法信息,也不得談論有礙罪犯改造和監管安全的內容。
如果罪犯在獄中違反監規紀律,可能會被限制會見。除了現場會見,26年11月1日起新監獄法就要實行,屆時視頻會見會更加方便,會見次數也會有保障。
此外,判決生效后在監獄申訴是合法權利,不會被認定為不服管教或者態度不好,也就是申訴不會影響減刑。罪犯服刑期間也可以與他人通信,但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有礙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全國各地看守所和監獄規定可能都不一樣,家屬想去會見最好帶上親屬關系證明,直接向所在地的看守所或監獄具體了解,他們會提供最準確的規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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