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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區石楊路18號,曾是南京陽傘廠的廠址。這家扎根南京二十余年的老牌民營企業,是省市級先進集體、出口創匯骨干企業。法定代表人蔣岸川,先后獲評江蘇省,省勞動模范、市勞動模范、建設新南京有功個人。疫情期間,企業向南京捐贈200頂防疫帳篷,向加勒萬河谷邊防部隊捐贈恒溫帳篷,多年來持續投身公益事業。
誰能想到,這樣一家守法經營、貢獻突出、滿身榮譽的民營企業,竟在2017至2018年間連續三次遭遇有組織的暴力強拆,廠房被夷為平地,不僅直接損毀了數千萬元的生產物資與私產,更引發了連鎖式的巨額經濟災難;更令人唏噓的是,蔣岸川打贏了民事確權官司,卻在行政訴訟、賠償訴訟、檢察監督環節接連受挫,維權七年至今難獲公道。
一、依法建廠合規搬遷 產權清晰無爭議
1996年,南京陽傘廠因環保搬遷需要,與原白下區楊莊行政村簽訂聯營協議,約定由村里提供土地及廠房,陽傘廠支付相應費用;若陽傘廠后續征用該土地,地上廠房按造價折舊轉讓。
1998年,陽傘廠環保搬遷項目先后取得政府立項、規劃許可及征地批文,依法征用土地40.5畝,并安置當地勞動力75名。同年12月14日,雙方完成全部廠房及附屬設施的清點與交接,確認建筑面積4711.39平方米,相關手續完備。
2003年,陽傘廠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載土地面積24337.7平方米,產權權屬清晰、手續合法合規。此后企業穩步發展,產品遠銷全球20多個國家和地區,連年獲評各類先進稱號,蔣岸川也多次獲得省市級官方表彰。
2016年征收啟動后,經秦淮區委托機構官方測繪,廠區內地上房屋及附屬設施總面積為11766.13㎡。
二、征收啟動 合法廠房突遭"違建"認定
2015年底,廠區被納入秦淮區楊莊二期"城中村危舊房"改造征收范圍;2016年8月5日,秦淮區正式作出寧秦府征字(2016)15號房屋征收決定。蔣岸川始終積極配合征收談判工作,唯一訴求是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2016年,秦淮區相關單位突然將上述合法廠房認定為違法建筑,理由是"未取得規劃許可證",完全無視1998年的政府審批文件、2003年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及雙方簽字蓋章的廠房交接事實,用一紙憑空捏造的"違建"認定,剝奪了企業的合法補償權。
2016年10月,該局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企業在十日內自行拆除,未給予任何公平協商的空間。蔣岸川對此無法接受:手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廠經過政府全程批準,廠房交接有雙方簽字確認,后續還有三級法院民事判決確權,怎么就成了違法建筑?
三、三次強拆 合法企業瞬間化為廢墟
第一次強拆發生在2017年4月19日清晨7點。由南京市秦淮區領導單位主導、光華路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200余名身著制服的工作人員、社會閑散人員及大型工程機械編隊到場,十余執行車和挖掘機鐵桶般封鎖了整個廠區。強拆人員手持棍棒、破門錘強行破門闖入,控制并拖拽阻攔的員工;蔣岸川為保護企業財產上前理論,被多人圍毆致傷,當場昏迷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有完整的醫院診斷證明及全程現場影像佐證。
強拆現場混亂不堪,工作人員放任民工將企業的機械設備、五十噸大地磅、鋼管、圓鋼、地樁、模具等金屬物資公然當廢鐵變賣;價值上千萬元的帳篷布料、軍工級輔助材料被隨意堆放在露天簡陋板房內,無人看管、風吹雨淋,因長期未采取任何保管措施,徹底喪失軍工產品質量要求,全部淪為廢品。廠房被強行拆除后,價值上千萬元的生產設備、成品、原材料以及字畫玉器等私人物品被損毀或非法運走,現場一片狼藉。整個過程有視頻、照片及現場車輛號牌等鐵證佐證!
2018年6月6日,剩余廠房被徹底拆除,企業財物被強行拉至指定倉庫封存,南京陽傘廠自此全面停產。2018年6月28日,施工單位進場平整場地,剩余未拆除建筑被全部清理完畢,相關情況有現場影像資料佐證。
距離最后一次大規模強拆僅15天,也就是2018年6月21日,涉事地塊的楊莊北側保障房項目場地平整工程即發布中標通知書(中標價870.58萬元,工期90天),施工單位隨即進場,原本的合法廠區很快變成了商品房建設工地。
經企業逐項統計,以上僅為強拆過程中直接損毀、且始終未被納入秦淮區征收補償范圍的物品損失,共計2549.35萬元,各項損失均有相關憑證佐證:
? 生產設備損失:141.78萬元
? 產成品損失:510.57萬元
? 原輔材料損失:1131.76萬元
? 私人物品損失:726萬元
上述全部生產設備、產成品、原輔材料及私人物品損失,均未納入秦淮區單位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范圍。而強拆引發的連鎖式次生損失,更是觸目驚心、高達數億元。
四、民事全勝行政全敗 司法結果形成罕見矛盾
民事確權方面:三級法院一致認定廠房產權歸南京陽傘廠所有。2018年,光華路街道辦事處向法院起訴,主張相關補償款權益。秦淮區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三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均一致駁回了其訴求,明確認定:1998年案涉廠房已依法轉讓給南京陽傘廠;結合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廠房交接手續及聯營協議,廠房產權100%歸陽傘廠所有;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均屬企業合法財產。
民事判決白紙黑字確認了企業的合法產權,但行政機關卻始終堅持"違建"認定、維持強拆結論并拒絕賠償,形成了極為罕見的司法與行政結果矛盾。如今又疊加"先拆后補"的法定程序違法、"自認補償又拒賠損失"的行政違約,形成三重無法調和的法律與事實矛盾。
更致命的程序違法在于:秦淮區相關單位先拆后補,嚴重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的"先補償、后搬遷"法定原則。
2017年4月19日第一次強拆發生后,時隔522天,秦淮區相關單位才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寧秦府征補字(2018)第49號《征收補償決定書》,決定給予南京陽傘廠各項補償共計5157.68萬元。
此前外界誤以為這筆補償已覆蓋企業損失,實則大錯特錯:這份遲來的補償決定,不僅完全遺漏了上述2549萬余元的強拆直接物品損失,更在土地補償上存在明目張膽的克扣與不公:
1. 陽傘廠依法持有40.5畝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有1998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證),補償時卻被無故按36畝計算,憑空少算4.5畝土地;
2. 同地段、同產權屬性的南京鴻發鋁型材廠每畝補償高達560萬元,陽傘廠每畝僅獲212萬元,每畝差額348萬元。
僅土地一項,陽傘廠就少獲補償15660萬元(14094萬元+1566萬元)。
除此之外,強拆引發的次生損失更是天文數字:
? 秦淮區相關單位在強拆后長達1050天拒不履行補償義務,直接導致企業資金鏈徹底斷裂,銀行貸款逾期產生巨額加息罰息,民間融資成本飆升,僅此一項損失就達9259.43萬元;
? 因陽傘廠被強拆、資產滅失,其為軍工配套民企南京三川篷房提供抵押擔保的建房貸款無法續貸,導致江寧區新建的軍工廠被迫破產,被法院低價拍賣,直接損失25000萬元;
? 強拆導致企業無法履行已簽訂的生產合同,違約賠償損失達14000萬元。
綜上,企業因強拆遭受的總經濟損失超6億元,秦淮區相關單位給出的5157萬余元補償,不足實際損失的十分之一。
這一行為本身還存在無法自洽的邏輯悖論:強拆時以"違建"為由拒絕任何補償,強拆一年多后卻主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變相承認了廠房的合法補償價值;一邊在補償決定書中堅持"所有廠房均系違章建筑",一邊又向企業支付僅合法建筑才能享有的"未登記房屋補助""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
行政訴訟方面:強拆行為被認定合法,國家賠償申請全部被駁回。蔣岸川先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申請國家賠償,但江北新區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均駁回了其全部訴求,核心理由為:案涉廠房未取得規劃許可證屬違法建筑;執法程序符合規定;企業提交的損失證據未被采信。
2019年1月21日,南京陽傘廠與南京市秦淮城市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協議明確約定:
? 關于違建拆除導致的物品損壞補助,甲乙雙方同意另行商議處理
? 關于乙方提出的土地和房屋評估單價補償意見,甲方應依據政策予以處理
但協議簽訂后,甲方未履行任何約定事項,這份白紙黑字的政府承諾,至今七年過去仍未兌現分毫。
2023年11月,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蔣岸川的法定維權途徑已全部用盡。
五、七年維權 從勞模企業家到白發維權者
七年漫漫維權路,蔣岸川耗盡了畢生積蓄,拖垮了原本健康的身體,親手創辦的企業轟然倒閉,數十名跟隨多年的員工被迫失業,連關聯的軍工配套企業也受牽連破產。曾經意氣風發、手握多項省市級最高榮譽、常年投身公益的省勞動模范,如今已是滿頭白發、步履蹣跚,每日只能抱著一摞摞勝訴的民事判決書、堆積如山的強拆證據、泛黃的榮譽證書和公益捐贈證明奔走呼號。
如今,原廠址上早已建成高檔商品房小區,合法企業的廢墟之上已是高樓林立。而蔣岸川只能守著這些冰冷的文書,面對合法財產被肆意損毀、數億元經濟損失無人承擔、公平正義無處尋求的困境,政府白紙黑字承諾的物品損壞補助和評估差價補償也始終沒有兌現。
他始終只有一個樸素的堅持:我只是想要一個公平的結果,希望合法經營的企業能夠得到尊重,自己為社會的付出能夠被看見,合法的財產權益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
結語
南京陽傘廠的遭遇,是一家守法經營、為城市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擁有多項省市級榮譽的民營企業,合法產權被無端否認、暴力強拆被認定合法、巨額損失無人承擔的真實縮影。
從先拆后補的法定程序嚴重違法,到自相矛盾的違建認定與補償決定,再到簽完行政協議卻公然拒不履約,從三級法院一致確認的合法產權,到完整的強拆現場影像、車輛號牌記錄、詳細的損失清單,所有證據鏈條完整、案件事實清晰,但最終的處理結果卻讓守法經營者寒心,讓法律的尊嚴蒙塵。
蔣岸川的訴求從未改變,簡單且正當:依法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足額補償企業因強拆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兌現 白紙黑字的承諾,還守法企業一個公道,護民營企業合法產權的尊嚴。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基于當事人(蔣岸川)提供及陳述整理,相關事實以司法機關最終認定及官方披露為準。文中涉及的姓名、單位等信息來源于當事人(蔣岸川)提供材料,若有誤差,敬請聯系更正。本文僅客觀呈現當事人(蔣岸川)訴求及事件爭議,不代表對事件真實性及法律責任的最終判定。如涉及侵權或違規,請權利人聯系處理,我們將依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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