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兒童節,石可終究還是未能見到已3歲的兒子小清(化名)。
去年10月24日,在石可準備向法院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期間,已與其分居的丈夫劉某和另外多人,在街頭把當時2歲多的小清從石可父母處搶走。該事件后來持續引發關注并多次登上熱搜。
去年11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民事裁定,要求劉某在10日內將孩子送回,并禁止搶奪藏匿。但劉某一直拒絕執行。今年3月,法院執行局對劉某做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
此后的5月16日,在孩子被搶走200多天后,石可終于在劉某姑姑位于南昌的家中見到了小清,“只見了20多分鐘,兒子手上的防走失繩始終是和劉某拴在一起的,他一開始幾乎都不認識我了。”她說。
5月1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裁定延長對劉某的人格權侵害禁令,并判令劉某在3日內將小清送回,交由石可撫養。“但到兒童節這天,他依舊沒有執行,我也沒能陪小清過兒童節。”石可6月1日對紅星新聞記者說。
1日18時,石可搭乘飛機從南昌返回北京,“這段時間一邊工作,一邊努力在爭取讓小清回到身邊,我會一直爭取下去。”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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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石可在公園門口并沒有等到小清(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攝)
送給兒子的兒童節禮物
母親一直拎在手里
6月1日上午10時,暑熱還沒有完全開始發威,南昌人民公園的兒童游樂區,各種游樂設施都在開足馬力運營,以滿足在這里過兒童節的孩子和家長們。
石可站在公園南門門口,看著往來的家長和孩子從自己面前走過。她手里拎著一個彩色袋子,里面裝著幾輛玩具小火車——那是兒子小清最喜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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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可給小清準備的兒童節禮物(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攝)
不過石可卻幾乎可以判斷,根據此前的遭遇,雖然自己現在和小清在同一座城市,但在兒童節這天見到他的機會十分渺茫。
石可一直知道小清在劉某那邊。老家在江西南昌的劉某是小清的生父,現在也還是她法律意義上的丈夫。
她幾天前曾經給劉某發去消息,表示自己希望能夠和小清在公園里過一個兒童節,帶他到處玩玩,一起吹吹風,那是她和兒子以前在自家小區里遛彎兒時最喜歡做的事情之一。但劉某此前一直表示拒絕,兒童節當天干脆沒有了回應。
石可在和劉某結婚前沒來過南昌,也并不知道劉某的家人住在哪里。她也是后來根據線索打聽到劉某父母名下的一處老家屬樓,但周圍人說這里幾乎常年無人居住。她又找到過劉某的姑姑家,并且在今年5月16日在這里短暫見到了小清,但6月1日這天她再次來到這里時,劉某的姑姑告訴她小清已“不在家里”。
去年10月24日,正在上班的石可接到了父親的電話,告訴她“2歲多的兒子小清被一群人在街上搶走了”。石可的父母雖然拼命阻攔,但對方其中一人還是抱著孩子上了一輛電動車快速離開,其他人也紛紛逃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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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孩子被搶走時的現場監控視頻(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后來在派出所,石可從監控視頻中認出其中一人是自己的丈夫劉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后續的判決書中也認定,劉某事后還向派出所打來電話,表示是自己將孩子“接走”的。直到現在,石可也不知道當時除了劉某外,其他一起搶奪孩子的人的身份。
而在事發前那段時間,石可已經和劉某分居一年,并正在準備第二次向法院提起和劉某的訴訟離婚請求。
清華女博士相親7個月后“閃婚”
和丈夫一次爭吵后決定帶孩子離開
在此前的人生中,石可先是從內蒙古老家考入清華大學航天航空學院,后又在清華大學完成碩博連讀,畢業后前往美國深造,2016年回國進入北京的一家企業任職。
“之前一直到處學習生活,變化也比較多,雖然談過戀愛,但一直沒有成家,不知不覺就已經35歲了。”石可說,“我之前就非常喜歡孩子,雖然父母并沒有催婚,但那個時候覺得什么年齡就該做什么事,感覺35歲的時候也該成個家了,不能再拖了,所以內心其實是有點兒著急的。”
2019年5月,通過別人介紹,石可在微信相親群認識了劉某。石可得知劉某畢業于西安一所知名高校,目前工作穩定,父母退休前也曾在學校任職,“就覺得他成長背景不錯,基本條件也還挺合適的,但當時只是看了條件,覺得感情未來可以培養,很快我們就在當年12月登記結婚了。”
2023年4月,小清出生。但在2024年9月的一次爭吵后,石可決定帶著孩子搬離,并很快向法院提出了起訴離婚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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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被搶走前和石可在小區內吹風(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這并不是一時沖動,其實矛盾累積了很久。結婚之后我們關系一直比較冷淡,感覺并不像是夫妻,也沒有像預想中那樣培養起感情,懷孕時經常是我自己去醫院做檢查。而孩子出生后,他曾明確告訴我不會給我‘打下手’,這讓我心里覺得很失望。”石可說,“2024年9月我們發生了那次爭執,當時他抱著孩子和我發生推搡,我覺得我們沒辦法繼續下去了,便在隨后的10月帶著孩子搬到了我另租的房子里,當時也給他發了分居告知書。”
2024年11月,石可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
法院認定丈夫構成對婚生子“搶奪”
被司法拘留15日后仍未將孩子送回
此后,圍繞小清的撫養權,石可和丈夫劉某陷入了拉扯。
首先是在2024年12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書,當時的申請人是劉某。
法院認為,石可將孩子帶離雙方原住所且未告知劉某現居所,客觀上給劉某行使監護權帶來不便,應對劉某行使監護權進行必要協助。此外,法院認為,雙方應適應孩子身心特點,尊重孩子真實意愿,不得出現搶奪孩子、阻止探望、強行探望的情形。法院當時裁定,禁止石可侵害劉某的監護權,石可對劉某行使監護權予以必要協助。
從石可此后一段時間里和劉某的聊天記錄可以看到,她曾多次邀請劉某視頻看孩子,并曾嘗試約定帶孩子見劉某。但據石可稱,劉某要求“必須把孩子送回到兩人此前共同居住的房子”。此外,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后續的民事裁定書認定,劉某后曾多次到石可的租住處探視,“但探視期間多次發生糾紛”。
去年10月24日,便發生了劉某和多人當街搶走小清的一幕。
隨后石可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劉某將小清送回自己這里。
紅星新聞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去年11月2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書中看到,法院認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對婚生子的“搶奪”,該行為可能對幼兒的心理安全和情感依賴產生不利影響,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法院判決,劉某從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小清送回至石可的住所地,交由石可撫養,同時禁止劉某實施搶奪、轉移、藏匿婚生子小清的行為等。
但此后劉某依舊未將小清送還給石可。
今年3月20日,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劉某出具拘留決定書,認定“本院在執行石可與劉某一案中,查明劉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劉某司法拘留15日。
但在劉某被司法拘留后,石可也只是在5月16日和5月31日在南昌見到了小清兩面,卻無法將小清帶回。
見面時孩子被防走失繩綁手
已幾乎不認識媽媽
石可也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了兩次見面時的視頻畫面,“因為當時見面劉某要求我一個人進入他姑姑家中,進入后需要反鎖鐵門,我擔心他們碰瓷,也為了保護自己,所以在胸前裝了一個小攝像機。”石可解釋說。
視頻中顯示,第一次見面時,小清的手上拴著一根防走失繩,繩子的另一端拴在劉某的手上,而石可和孩子溝通的全過程,小清都只能坐在劉某的身上。當石可給小清看過去母子拍攝的視頻時,劉某還曾表示“看視頻對孩子眼睛不好”,并加以阻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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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女士稱5月16日看望孩子時,孩子父親全程用防走失繩把孩子和自己綁在一起(圖片來源:受訪者拍攝視頻截圖)
“孩子被搶走的時候是200多天前,那時候他2歲多,已經會說不少話了,和我也很親,可是5月16日那次見他,他幾乎已經認不得我了,見了不到半個小時,對方就說家中有事讓我離開。”石可說,5月31日的那次見面時間更短,只有幾分鐘,“當時孩子隔著鐵柵欄門讓我不要進去,我怕孩子受到驚嚇,就主動離開了,并告訴劉某兒童節讓我帶孩子去公園轉轉,孩子會更放松一些,但后來也沒有了下文。”
石可并沒有放棄繼續爭取孩子的努力。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于5月19日裁定延長對劉某的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劉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婚生子小清送回至申請人石可的住所,交由申請人石可撫養;禁止劉某實施搶奪、轉移、藏匿婚生子小清的行為;禁止劉某阻撓、干擾石可對婚生子小清行使監護權”。此外,今年1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對劉某實施了限制消費令。
“從實際上來看,以上事項他并未能夠做到。”石可說。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多次嘗試聯系劉某,但始終未獲回復。
律師:
拒不執行達到情節嚴重標準
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石可已向法院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
“我一直很擔心孩子的狀態,擔心他會把‘見媽媽’和爭吵、被防走失繩綁起來聯系到一起,孩子被搶之后的每一天我都很煎熬。”她說。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迪認為,若通過暴力手段,強行改變低齡未成年人身處的穩定生活狀態和監護關系,單方面剝奪一方的監護權的行為,可能涉嫌家庭暴力,可能涉嫌侵犯監護一方的監護權。而被暴力行為單方面剝奪監護權益的一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依據《民法典》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責令被申請人送回孩子。
吳迪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的裁定,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拒不執行”都會被認定為犯罪,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或其它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時,申請人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請求各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以保護申請人、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律師認為,孩子媽媽可以向案涉地人民法院提起對方涉嫌拒執罪的刑事自訴,而目前拒執罪的啟動追究系解決當前困境最有力、最具成效的方式。
殷清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該條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內容沒有具體限制。此類案件中對方有能力履行將孩子交給申請執行人撫養,若拒不履行,其行為符合可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
“在此類案件維權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首先請求人民法院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對方將子女送回原住所并不得再次搶奪、藏匿。這一禁令的發出,不僅及時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后續可能涉及的刑事追責奠定了基礎。”殷清利說。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郭宇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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