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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天單方提出辭職,所以有人理解為,只要在這三十天內反悔就可以繼續上班。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而且非常容易踩到法律的坑!
三十天的時間,只是提供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工作過渡的合理預告期限,是出于保護用人單位,避免被“辭職突襲”弄得手足無措,而且該期限也不是用人單位審批是否同意的期限。
勞動者單方提出辭職的權利,在法律上屬于形成權,只要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意思并到達了用人單位,就可以生效,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也就是說,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并知曉)當日就生效的,并不是要提出的三十天屆滿才生效。
那勞動者提出辭職后可以反悔嗎?
如前所述,提出辭職的意思需要到達用人單位,如果未到達或到達之前勞動者單方提出撤回辭職申請且不遲于辭職申請到達就可以。
舉個例子:
某個勞動者在家向在公司的人事負責人郵寄辭職信,寄出之后就反悔了,直接發微信給人事負責人,告知那封信撤回,自己不想辭職了,或者在當天同時寄出一封撤回辭職的信,且該信早于或與辭職信同時到公司就可以了,當然也可以告知郵局,要求退回所寄的辭職信。
上述情形就屬于反悔成功的例子。
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不過現實“很骨感”,這種情況并不多見,因為現在的溝通方式很先進,許多都是即時通訊工具,根據《民法典》第137條的規定,如果是采用即使對話方式表達的意思,對方知道其內容時生效。所以,現在中無論是微信中提出,發電子郵件,還是去人事辦公室“怒拍“辭職信,都是很難撤回的。
那如果當時沒來得及撤回,事后撤回辭職,而用人單位同意呢?
這種情況下,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都同意了,可以繼續上班,不過還是有一些細節需要注意,防止法律糾紛。
當什么事也沒發生:
例如勞動者把辭職信的原件收回了,當沒有提交過,雙方繼續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事后補充證據,防控風險:
如果辭職的申請是以即時溝通方式提出的,無法消除辭職申請記錄的,雖然雙方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在證據上對勞動者不利,萬一用人單位反悔,不想讓勞動者繼續上班的話,此時一旦爭議去到裁判機關,則存在認定為辭職生效的風險。此時,需要就雙方繼續履行合同重新達成書面補充證據,例如在溝通中表明,或直接簽訂書面協議進行約定,尤其是辭職幾天后又反悔的。
勞動者盡量少如此折騰
現實中辭職提交后,用人單位還能接受勞動者的反悔,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其實很少。就算接受,那大概率也會重新簽署勞動合同,以形成新的勞動法律關系。
因為,這涉及到勞動合同期限計算,有重大區別!如果是新的勞動合同關系,在以后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只能計算后續新勞動合同期限對應的工作年限(先前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繼續履行原合同(反悔有效),則勞動合同期限的計算連續的,應包括之前履行過的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主動辭職依法沒有經濟補償,勞動者都已經給了用人單位一個這么好的機會,再反悔回來上班,即使愿意,但凡精明會計算的,也會要求簽署新的勞動合同。所以,沒事少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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