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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老宅拆遷分得三套回遷房及大額拆遷款,母親在拆遷前夕簽署贈與協議,將全部房屋拆遷利益贈予長期照顧自己、出資建房的小兒子。多年后母親離世,早已過世的其他子女的后代聞訊起訴,要求平分三套回遷房拆遷遺產。法院審理后直接駁回全部訴求,認定贈與有效,房產歸小兒子一人所有!
涉案人物
被繼承人(母親):陳某
被告(小兒子、實際贍養人、房屋建設人):陳甲
陳甲妻子:林某
陳甲女兒:陳乙
原告1(已故長女后代):鄧甲、鄧乙
原告2(已故次子后代):吳甲、吳乙
拆遷實施單位:甲鄉政府、乙置業公司
涉案財產: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三套回遷安置房)、剩余拆遷補償款
案情回顧
陳某夫婦早年擁有一處老宅院落,共育有四名子女。丈夫早年去世,家中長子、次子、長女也相繼早逝,僅剩小兒子陳甲長期留在母親身邊生活、盡贍養義務。
案涉老宅原有老舊房屋,后續村內允許翻新建房。陳甲退伍返鄉后,因母親陳某年邁多病、無勞動能力,獨自出資、出力、全程操持翻新、新建院內全部房屋,所有建房開支、人工費用均由陳甲承擔,其余子女早已離家落戶外地,未參與建房、未出資出力。
2011年,當地啟動舊村改造拆遷入戶登記。考慮到自己常年由小兒子陳甲養老照顧,房屋也是陳甲獨自建設,陳某自愿簽署《贈與書》,明確約定:自己名下所有老宅房屋,如遇拆遷,全部拆遷利益、回遷房產均歸陳甲一人所有,與其他任何人無關。
2013年,老宅正式拆遷,陳某委托陳甲辦理全部拆遷手續,最終拆遷分得三套回遷房屋及一筆剩余拆遷補償款,所有房屋、拆遷利益均由陳甲實際掌控、使用。
2015年,陳某離世。多年后,已故長女、次子的后代得知老宅拆遷分房事宜,認為三套回遷房屬于母親遺產,自己享有代位繼承權,遂集體起訴陳甲,要求依法分割三套房屋及拆遷款,主張分得三分之一財產權益。
雙方核心爭議焦點
原告方(晚輩后代)主張:
三套回遷房是母親陳某的遺產,所有子女均享有繼承權。祖輩贍養、建房并非陳甲一人所為,其余長輩也盡過義務,晚輩有權代位繼承、平分拆遷房產及款項。母親的贈與協議真實性存疑,老人常年患有腦萎縮、老年病,簽署協議時神志不清,協議應屬無效。
被告方(陳甲)答辯:
案涉房屋全部由自己獨自出資出力建設,母親無勞動能力,未參與建房;數十年來母親全程由自己養老送終,其余兄弟姐妹早逝,后代從未盡過贍養義務。贈與協議是母親清醒時自愿簽署,真實有效,拆遷利益早已歸屬自己,不屬于母親遺產,原告無權分割。
法院審理查明關鍵事實
1、案涉房屋由陳甲獨自建設、貢獻全部
老宅翻新、新建房屋時,其余兄弟姐妹均已外遷落戶、常年不在家,未出資、未出力、未參與房屋建設。案涉房屋全部建設資金、人工、打理事宜均由陳甲負責,有建房工人證言、社區證明、鄰里證人出庭佐證,事實清晰。
2、贈與協議真實有效,老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原告主張老人患有腦萎縮、神志不清,但醫院病歷顯示:老人簽署贈與協議前后,病情平穩、神志清晰、語言表達正常,僅身體偏弱,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有老人親筆簽字按印,并有鄰里現場見證,簽署過程真實合法,是老人真實意愿。
3、贈與屬于生前財產處分,并非遺產分配
該協議是拆遷前夕,老人對自己名下合法財產的生前贈與行為,并非死后遺囑。協議簽署后,拆遷手續、房屋交付均已完成,陳甲早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贈與行為已全部履行完畢。
4、原告方無贍養貢獻,不享有繼承分割權利
老人晚年數十年,全程由陳甲貼身照顧、養老送終。原告方作為晚輩后代,從未對老人盡過任何贍養義務,且祖輩早已脫離家庭、未參與建房和贍養,無權主張分割案涉房產。
最終判決結果
駁回全部原告的訴訟請求,三套回遷房屋及剩余拆遷補償款全部歸陳甲個人所有,其他親屬無權繼承、無權分割。
律師普法
1、老人生前合法贈與,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老人在神志清醒、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下,自愿簽署贈與協議處分個人財產,合法有效。生前贈與已實際履行的,財產不再屬于遺產,其他繼承人、后代無權要求分割。
2、僅憑既往病史,無法否定民事行為效力
親屬以老人患病、頭腦不清為由主張協議無效的,需要提供簽署當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司法鑒定或生效判決。僅有普通病歷、口頭質疑,無法推翻親筆簽署、有見證人的合法協議。
3、繼承權利與贍養義務直接掛鉤
法定繼承中,未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從未履行贍養義務、長期脫離家庭的親屬后代,貿然主張分割老人財產、拆遷利益,法院不予支持。
4、房屋歸實際出資、貢獻、贍養者所有
農村老宅、回遷房拆遷糾紛,法院不止看登記名字,更會核查建房出資、日常維護、長期贍養、實際占有等核心事實,優先保護實際付出、真實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總結
農村家庭老宅拆遷,若子女長期出資建房、貼身贍養老人,老人自愿將拆遷房產、利益贈與該子女的,協議合法有效。其他離家多年、未盡贍養義務的親屬后代,不能事后見利眼紅,以繼承權為由分割他人合法取得的拆遷房產,法律堅決保護盡孝、盡責、真實付出的權利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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