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的一起借款糾紛案,把這個問題擺到了臺面上。債務人去世后,留下的錢該誰來還?答案寫在《民法典》里,但很多人直到事到臨頭才翻看條文。
規則其實很清晰:繼承人面臨兩種選擇,對應兩條截然不同的還債路徑。選擇放棄繼承的,對逝者的債務不承擔任何清償責任。這是第一道屏障,法律允許你從這攤事里干凈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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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選擇接手遺產,那債務就跟著資產一起過戶。但責任有明確上限——只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舉個例子,老人留下10萬存款,卻有50萬外債,繼承人最多只需要拿出這10萬來還債,剩下的40萬債務不會追到繼承人自己兜里。
南通這個案子,法院正是根據這些條文作出判決。核心原則就一條:替逝者還債,掏的上限是他留給你的東西,而不是你自己的家底。明白了這一點,很多糾纏在喪親之痛里的焦慮,或許能少掉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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