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19,沒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拖欠貨款,不必然構成詐騙罪。
1、楊新光涉嫌詐騙案,(2004)佛刑重字第2號。
2、楊新光,男,34歲,新光、宏威兩家服裝廠老板,廣東省佛山市。
3、佛山市檢察院指控,1996年10月15日,楊新光在開平市宏威服裝廠任董事長期間,明知自己無履行能力,用該公司已被查封、不能作抵押的機器設備做抵押,以委托代理出口服裝為名,與被害人三水公司簽訂出口貿易協議書,收取三水公司預付貨款定金200萬人民幣。之后,楊新光沒有專款專用,致使最后拖欠三水公司價值104萬的貨物無法交付。1997年4月13日,楊新光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與山東布料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致使最后山東布料公司供貨牛仔布后,楊新光無法結清貨款126萬。
4、佛山市中院一審判決楊新光詐騙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新光不服,提起上訴。
5、廣東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6、佛山市中院再審判決楊新光詐騙罪10年。楊新光再次上訴。
7、廣東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8、佛山市中院二次再審,最終判決楊新光無罪。
9、司法觀點,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楊新光的機器設備被珠海市香洲區法院查封不假,但扣押的對象是新光服裝廠的機器設備。楊新光的新光服裝廠和宏威服裝廠是相互獨立的兩家公司,查封新光服裝廠的機器設備不等于查封宏威服裝廠的機器設備。因此,本案楊新光用宏威服裝廠的機器設備作抵押,不能證明楊新光的欺騙性。第二,人民法院查明楊新光與三水公司簽協議并提前收取200萬人民幣定金不假,但楊新光在履行過程中,給三水公司交付了100萬美元的貨物,足以證明楊新光是有履行能力的。同樣,楊新光與山東布料公司履行購銷合同中,交付貨物和款項共計1278萬,也足以證明楊新光有履行能力。第三,在本案三水公司和山東布料公司催討貨物和貨款的過程中,楊新光并沒有逃避、藏匿、揮霍行為。綜合認定,楊新光不具有非法占有三水公司和山東布料公司貨物及貨款的目的。沒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拖欠貨物貨款,不必然構成詐騙罪,人民法院最終判楊新光無罪。
10、最后同事說,楊新光經歷了5個判決、熬了6年才終于無罪,6年牢白坐了?回答和感嘆,當時案發時適用的是1979年的老刑法,那時的司法實踐傾向于以“結果論”定罪;如果不是1997年新刑法開始倡導以“行為論”定罪,楊新光可能還要繼續坐上好幾個6年。時代啊,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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