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晚,河南省濮陽市臺前縣一名男子深夜醉駕發生肇事,血檢酒精濃度高達238mg/100mL,16歲少女小邱在事故中被撞身亡。
這起重度醉駕、一死兩傷的事故,最初肇事者被認定為負全責,然而經復議后,責任認定變更為肇事者負主要責任、兩名受傷未成年人負次要責任。此事引發了死者家屬的強烈質疑。
深夜慘案——
輔道施工電動車騎上主道3人被撞1人身亡
肇事者醉駕認定承擔事故全責
死者小邱的父親邱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5月9日晚上,小邱和同學在外面玩,當時3人駕駛兩輛電動車,被一醉酒男子開車撞上,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傷,3天后小邱經搶救無效死亡。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事發時的現場監控畫面中看到,小邱等三人騎行在機動車道上,一輛白色SUV汽車以較快速度沖來,發生嚴重撞擊。另外多段現場畫面顯示,電動車和肇事車輛受損,三人倒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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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事發時的畫面
據現場畫面及邱先生描述,事發地一旁的輔道上有施工圍擋,一輛白色轎車停在一旁,導致輔道可通行區域變窄。“輔道被擠占后寬度只有一米左右,那個地方離路口只有100米,孩子們估計是看見輔道不好走,所以才選擇在機動車道上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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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輔道有施工圍擋
臺前縣公安交警大隊5月25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5月9日晚23時55分許,肇事者徐某某駕駛車輛,在臺前縣金水南路與鳳翔大道路口南100米處,與賀某某和李某某駕駛的兩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賀、李二人以及乘坐賀某某電動車的小邱受傷,后小邱于5月12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認定書顯示,受傷三人均屬未成年,賀某某出生于2009年,李某某和小邱出生于2010年。其中稱,徐某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不得醉酒駕駛機動車。徐某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已經一個多月,直到現在肇事者徐某某還沒有被拘留。”邱先生說。
責任劃分——
肇事者血檢酒精含量為238mg/100mL
事故認定書經復議肇事者從全責變主責
5月27日,濮陽市交警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受理通知書,受理了徐某某對上述認定的復核申請。6月12日,濮陽市交警支隊的復核結論顯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決定由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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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血檢濃度238mg/100mL
6月17日,臺前縣交警大隊重新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中提到,濮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結果顯示,徐某某血液內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2.38mg/mL。小邱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閉合性頭部損傷致以急性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而死亡。根據相關法律標準,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及以上,徐某達到238mg/100ml,構成醉酒駕駛。
該份事故認定書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相較原版新增了“賀某某、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內容,最終責任劃分變更為,徐某某承擔主要責任,賀某某、李某某負次要責任,小邱不承擔責任。
針對責任劃分調整的情況,6月1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該起事故的辦案警察,對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訪,建議家屬通過律師進行了解。記者詢問受害者家屬所稱肇事者未被刑拘的情況,對方表示:“我們都是按照法律的正規程序正在進行著”,并讓記者聯系臺前縣公安局政工部門進行采訪。記者試圖聯系該部門未果。
律師說法——
過錯層級不對等 據此降責事實認定存疑
交通肇事致1死 應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對于此事,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醉駕酒駕不一定負全責,而是看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對該起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該起案件中,醉駕導致駕駛人反應遲鈍、操作失誤,直接導致撞擊。如果沒有醉駕,即便電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駕駛人也可能通過減速、避讓等方式避免事故。
付建表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本案中,徐某某屬于重度醉酒,駕駛人判斷力、制動、避險能力完全喪失,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且醉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嚴重主觀惡性違法行為;而兩位受害人駕駛電動車未靠道路兩側行駛,屬于一般違規行為,且該違規行為不會直接造成致人死亡的嚴重事故。兩者在過錯程度上完全不對等。交警將二者認定為同等過錯層級并據此將肇事者從全責降為主責,事實認定上存疑。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徐某某客觀上造成1人死亡的結果,符合交通肇事罪入罪標準,公安機關應當刑事立案、對徐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白仲夏 編輯 李婧
延伸閱讀
5月31日,據人民日報消息,近日,江西省贛州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贛州瑞金濟廣高速“10·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5年10月2日4時許,在江西贛州瑞金市境內濟廣高速公路1408km+721m處,一輛小型轎車撞上一輛重型貨車,造成一起3人死亡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贛州瑞金濟廣高速“10·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駕駛員分心駕駛,撞上因故障停于行車道內的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所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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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方位照片
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9月30日,紜毅運輸(重慶)有限公司調度紜毅紜慶(揚州)運輸有限公司所屬車牌號碼為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由廣州車隊駕駛人譚某兵和曹某金駕駛該車前往江蘇省南通市裝載貨物,后運往廣東省中山市。
10月1日2時40分,譚某兵和曹某金駕駛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從江蘇省南通市出發。
10月1日20時40分,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從滬昆高速贛浙梨園省際口進入江西省,沿滬昆高速、濟廣高速往廣東方向行駛。
10月2日3時41分,駕駛人譚某兵駕駛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行駛至濟廣高速1408Km事發地點路段時,計劃超越右側行車道行駛的一輛貨車,在超車過程中車速逐漸下降并熄火停車,停放于左側行車道內。譚某兵多次嘗試重新啟動車輛未果,便電話聯系廣州車隊尋求解決辦法,并下車拾取路邊錐筒,在來車后方擺放了四個錐筒進行警示。
9月30日22時45分,張某、張某華、姚某鳳三人駕駛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從濟廣高速贛粵牛埃石省界進入江西省前往三清山景區旅游。
10月1日20時10分,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駛離望仙谷景區停車場,經杭長高速、濟廣高速往廣東方向行駛。
10月2日3時8分,駕駛人張某駕駛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駛入濟廣高速公路寧都東服務區,對車輛充電。
10月2日3時54分,駕駛人張某駕駛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駛出濟廣高速公路寧都東服務區,3時59分34秒,張某主動激活智能駕駛輔助模式,并雙手脫離方向盤。
4時許,駕駛人張某駕駛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由北往南行駛至濟廣高速公路1408km+721m處時,車輛撞上因故障停于左側行車道內,由駕駛人譚某兵駕駛的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造成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車上3人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駕駛人譚某兵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車輛發生故障后停于高速公路行車道內,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并及時報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駕駛人張某,夜間使用“智能駕駛輔助”系統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未能及時發現前方路況并采取有效避讓措施,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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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輛接觸照片
事故間接原因
紜毅紜慶(揚州)運輸有限公司對駕駛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駕駛人譚某兵未掌握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主、副油箱切換操作技能,致使車輛因主油箱油料耗盡停于高速公路左側行車道內。
紜毅紜慶(揚州)運輸有限公司對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動態監控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該車在高速公路行車道內停車的情況,未提醒駕駛員規范設置警告標志并報警處置。
處理建議
張某,粵SDH6395號車駕駛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在此事故中死亡,免予相關處罰。
譚某兵,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駕駛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司法機關已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邵某,紜毅紜慶(揚州)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贛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對涉及事故有關公職人員3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建議移交相關機關進行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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