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一則醫療損害賠償終審判決引發廣泛討論:身患腦梗、冠心病等多重高危疾病的住院患者劉某,在醫院僅出具出院小結、未辦理任何正式出院手續的情況下自行離院閑逛,隨后返回病房突發暈厥,經搶救無效猝死。
2022年9月12日,劉某因腦梗塞、原發性高血壓、缺血性心臟病等多種慢性病前往天津某醫院住院接受系統治療,其基礎心血管病癥危重,存在突發猝死風險,屬于醫院重點監護的住院病患。
住院第三日,也就是9月15日上午8時,主治醫生完成劉某住院期間診療總結,單獨書寫出具出院小結。
但整套法定出院流程并未啟動:醫囑單無 “辦理出院” 相關記錄,醫院未下達正式出院醫囑,未停止各項住院護理、診療項目,劉某及家屬未簽署出院確認文件,住院費用也未完成結算,床位信息仍登記為在院狀態。
當日10時39分,劉某獨自離開病房,步行至醫院大門區域逗留長達兩小時;12時15分,劉某自行折返回到自己的住院病房,全程無醫護人員上前詢問、登記、勸阻。
14 時13分,醫護人員巡查病房時,才發現劉某倒在病床旁失去意識,當即撥打急救電話將其轉送至其他醫院搶救。
經過整夜搶救,劉某于9月16日下午宣告死亡。司法鑒定出具明確結論:劉某死亡原因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猝死,自身多種嚴重基礎疾病是死亡主要誘因。
悲痛的家屬認為,劉某事發時仍屬于住院患者,醫院未盡到住院病患監護、巡查、風險管控義務,對其私自外出放任不管,且未完整記錄發病時間,存在明顯診療管理過錯,訴至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要求醫院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庭審中,醫院提出抗辯意見:醫院早已出具出院小結,證明劉某當日已達到出院標準,醫患診療關系自出具小結時終止,事發時劉某不屬于住院病人,其猝死是自身疾病導致,院方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為厘清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法院委托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對完整病歷、診療記錄、事發全過程開展鑒定。
鑒定意見書指出醫院核心漏洞:醫方雖在9月15日8時書寫出院小結,但醫囑單全程無 “辦理出院” 相關內容,缺少法定出院流程關鍵憑證,現有全部書面材料無法認定14時15分劉某暈倒時已完成出院;劉某當日往返院區全程,醫護未予以干預管控,同時病歷未精準記錄患者確切發病時間,醫院對住院患者整體管理存在明顯疏漏,上述過錯與劉某死亡損害后果存在輕微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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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醫院 “出院小結即代表出院” 的辯解,一審法院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民法典》相關規定作出清晰釋法:出院小結僅為醫生對患者住院全程病情、診療方案的書面總結,屬于病歷內部文書,出具小結不等于完成出院。法定完整出院流程具備閉環要求:主治醫生下達正式出院醫囑、護士停止住院診療護理、醫患雙方結清住院費用、患者或家屬簽字確認出院告知、醫院注銷住院床位,全部步驟留有書面記錄,醫患醫療服務關系才正式終止。
法院審理中還發現另一關鍵矛盾:即便醫院主張8時已完成出院,在該時間點之后,醫院仍為劉某開具臨時診療醫囑、開展相關醫療處置。若診療關系已經結束,醫院無需再對劉某下達醫囑、提供治療,該行為直接推翻醫院 “已出院” 的說法,邏輯自相矛盾。
綜合司法鑒定意見、完整病歷證據、事發全過程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劉某與涉事醫院在事發時仍存在合法有效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院負有對高危住院患者的日常巡查、外出報備、風險監護義務;醫院管理缺位是導致損害后果的輕微誘因,劉某自身危重心血管疾病是猝死根本原因,據此酌定醫院承擔10% 過錯賠償責任,核算各項損失后判令醫院賠償家屬 11.8萬余元。
醫院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堅持自身無責主張。二審法院全面復核一審證據、司法鑒定報告與庭審記錄,確認一審事實認定清楚、責任劃分公平、法律適用無誤,最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醫院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塵埃落定。
該案件也提醒各位醫護工作者,要嚴格執行標準化出院閉環流程,區分 “出院小結書寫” 與 “正式出院”,必須在醫囑單留存出院醫囑記錄,完成費用結算、患者簽字、床位注銷全部步驟,才算醫患診療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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