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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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的上海街頭,突然傳來爆炸聲,原來是有人點燃瓦斯罐,試圖炸毀一臺ATM機以拿走現金。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盜竊案。
2025年1月的一個凌晨,黃某某把自己包裹得嚴嚴實實后,攜帶事先準備的瓦斯罐,至閔行區某街道某銀行支行存取款一體機房間內。
監控顯示,他先是將銀行卡插入ATM機,輸入密碼并點擊存款按鈕。出鈔口打開后,再將瓦斯罐塞入,使用打火機點燃后站到門外等待。瓦斯罐燃燒爆炸后,黃某某朝出鈔口內張望,并伸手使勁拉拽欲竊取ATM機內錢款,未果后逃離現場。
經該銀行清點,案發時ATM機內共有現金人民幣34.09萬元。經價格認定,ATM機物損價值人民幣1.5萬余元。
案發當日,黃某某即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他拒不供認犯罪事實,還聲稱進入自助銀行的是其“朋友”而非本人。
庭審中,公訴人訊問為何其手機上有相關搜索購買電鋸、切割片、瓦斯罐的記錄以及為何案發現場的黃色外套出現在其住所時,黃某某當庭辯稱瓦斯罐等是該“朋友”要求其代為購買,外套是他借給“朋友”穿的。
但在法官向其了解該“朋友”具體姓名、地址、聯系方式時,黃某某卻表示已與該“朋友”分道揚鑣,對相關信息一無所知。
閔行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黃某某主觀上是為了盜竊ATM機內的錢款,客觀上采用引燃瓦斯罐爆破ATM的手段實施盜竊。因爆炸規模較小,僅造成取款設備損壞,尚未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故不構成爆炸罪。黃某某的行為同時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其是以破壞財物為手段實施盜竊的行為,根據擇一重罪進行處罰的原則,最終認定黃某某構成盜竊罪。使用破壞性手段盜竊的情節在量刑時應予以從重處罰。
另外,黃某某針對ATM機內現金實施盜竊,盡管犯罪未遂,但犯罪數額應以ATM機內實際現金數額予以認定。換言之,“有沒有得手”并不影響數額的認定標準,故應認定黃某某盜竊金額巨大。
綜上,閔行法院認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破壞性手段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黃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最終,閔行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萬元。黃某某上訴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試圖炸開上海街頭ATM機盜竊現金,竊賊未得手依然被從重判罰》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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