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5歲孩子近30萬壓歲錢,父母離婚時賬戶只剩40元,母親:都給孩子花了,上海法院判令:10日內返還22萬元)
5歲的小諾名下的賬戶5年攢了近30萬壓歲錢和紅包,其父母鬧離婚后,賬戶里只剩40多塊零錢,爸爸發現后起訴。
近期,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一審判令母親李女士返還小諾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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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社區巡回審判現場
“我轉出的錢都用在了孩子身上”
2020年,王先生和李女士登記結婚,同年,孩子出生。為迎接新生命,兩人辦了一張孩子名下的銀行卡,把出生紅包、過年和生日的禮金都存了進去。
2025年,兩人婚姻破裂,離婚后孩子歸王先生撫養。原本由李女士保管的銀行卡,也轉交給了王先生。
王先生查看賬戶后發現:原本存入的20余萬元,余額只剩下40多元。
仔細查賬后發現,從2023年開始,李女士就從這張小孩的卡里取錢使用了,到兩人離婚期間,被告更是大筆大筆幾萬幾萬地從這張卡上挪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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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余額只剩下40多元
法庭上,李女士覺得自己沒做錯什么。“這些錢的來源也并非只是孩子的禮金,也有我自己的錢款。”她說自己一直盡心盡力帶孩子。 我轉出的錢也都是用在了孩子上補習班以及生活上的必要支出。我根本沒有侵占孩子的錢。
可問題是,20多萬的支出,她拿不出清晰的記錄。
松江區法院審理發現,賬戶里確實有一部分錢用在了孩子的興趣班和日常開銷上。但那些大額轉出,大多集中在夫妻倆鬧矛盾、準備離婚的那幾個月。李女士無法證明這些錢具體花在了哪兒,也無法說明去向。
法院:這筆錢是孩子的,父母只是代管
據了解,這個賬戶是小諾出生后,父母專門為他開的,用來存長輩給的紅包、壓歲錢、生日禮金。 5 年下來入賬 29 萬多,每一筆都清清楚楚。
法院認定,賬戶內的錢是親友對小諾的贈與,所有權歸孩子個人,父母只有代管權,沒有所有權。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寫得明白: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媽媽在非為孩子利益的情況下轉走大額資金,又拿不出證據證明花在了孩子身上 —— 這就是侵權。
最終,法院綜合小諾年齡、日常合理開支等因素,扣除雙方確認的子女必要支出后,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李女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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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接受采訪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松江法院梳理過多起類似案件,發現不少父母都有同樣的想法:
誤區一:“孩子的錢就是家里的錢”
很多父母覺得孩子小,壓歲錢、禮金本質上是家里或親戚給的,自己用一用沒什么。但法律上,孩子接受贈與后,錢就是孩子個人的,和父母財產是兩碼事。
誤區二:“我是監護人,我就能說了算”
給孩子交學費、看病、報班,可以。但拿孩子的錢去還自己債、家庭消費、買理財,都算侵權。
誤區三:“代管等于所有,用了也沒事”
有人覺得“我先用著,等孩子大了補上”,家里的事不至于鬧上法庭。但一旦婚姻破裂,這些事就會被翻出來,最后不僅要全額返還,還可能搭上利息和訴訟費。
孩子的錢到底該怎么管?
松江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張利給出了建議:
專門開個戶,別混在一起。孩子的壓歲錢、禮金單獨存,不和家庭日常開支、父母個人賬戶混用。專戶專管,流水清晰,將來一旦有爭議,這就是最硬的證據。
真要動這筆錢,留好票。交學費、看病、報班,合同、票據、轉賬記錄都得留。而且父母的法定撫養義務,不能用孩子的錢完全替代。
房子更不能亂動。有些父母把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后來又想過戶、賣掉,法律上基本都會被認定侵權。
對此,你怎么看?
來源丨上海法治報 看看新聞news
編輯丨桃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