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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陽明最終將“致良知”三字作為講學宗旨,它看似只比《大學》的“致知”多了一個“良”字,但卻引發了本體論與工夫論的雙重變化。王陽明曾言:“吾心之良知,即所謂天理也。”天理是宇宙人生的最高法則,是永恒不變、普遍存在的真理。將良知直接等同于天理,就意味著良知本身具有超越個體經驗、超越時空限制的絕對性與普遍性,是一種“未發之中”“廓然大公”“寂然不動”的本體狀態。然而良知也會被私欲、邪念所阻礙,不能自然流行,需要人為加以格致之功,以復其本來面目。致良知就是體悟并遵循內心本有的天理去判別是非,在實踐中去除私欲遮蔽,恢復心靈的光明本體。“致良知”三字能夠囊括陽明心學的核心要義,是因為它凝結了良知的天賦性、判別性、具足性三個核心性質,這也是它區別于其他哲學的關鍵。這三個性質層層遞進、環環相扣,是良知說的核心,也是陽明心學的精、氣、神。天賦性確立了良知的絕對本體地位,判別性揭示了良知的實踐功能,具足性則彰顯了良知的圓滿境界,三者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自洽的、極具生命力的哲學體系。
良知的天賦性
王陽明將“良知”稱為“學者究竟話頭”,首先源于他對良知“天賦性”的深刻體認。所謂良知的天賦性,意指此良知并非后天習得、社會建構或道德教化的產物,而是人與生俱來、植根于本心深處的先天道德直覺。它不會因時間流逝、境遇變遷而遺失或變質。這一特性構成了良知學本體論的基石,也是區別于傳統“致知”理論的革命性突破。
孟子最早提及“良知”,但所指的只是孩提時的善念,若不加以培養擴充,則有喪失的可能,故云:“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在孟子眼中,非賢者不但有可能喪失先天的良知,而且有可能淪為毫無禮義廉恥的衣冠禽獸。相比而言,王陽明心中的良知等同于天理,自然賦予,永無喪失的可能。“妄念之發,而良知未嘗不在,但人不知存,則有時而或放耳;雖昏塞之極,而良知未嘗不明,但人不知察,則有時而或蔽耳,雖有時而或放,其體實未嘗不在也,存之而已耳。”王陽明認為良知是“天命之性”,是宇宙賦予人的本質屬性,其存在不依賴于任何后天條件。無論一個人如何自暴自棄,如何物欲熏心,其良知“未嘗不在”“未嘗不明”。圣人之所以為圣,并非因其良知比常人更多、更純,而在于他們能夠“致”此良知,使其充分發揮作用。愚夫小人也一樣擁有完滿的良知本體,只是因為被私欲遮蔽而不能自覺踐行,但遮蔽并不等于喪失,良知本體始終在那里,未曾有絲毫損減。良知“雖有時而或放,其體實未嘗不在也”,這種“放”不是喪失,只是暫時地放逸或迷失,其本體依然安如磐石。正因如此,人類向善、改過、自救的可能性才永遠存在。
良知的天賦性,不僅僅是一個哲學命題,更是一種生命信念。每個人都不必向外尋求成為圣人的資格,因為良知自然賦予,資格始終存在;每個人都不必擔心自己罪孽深重而無法回頭,因為良知永遠在場,隨時準備指引迷途者返航。致良知的工夫,并非從無到有地創造善,而是撥云見日般地發現并彰顯那本來就有的先天善性。
良知的判別性
天賦性回答了良知“從何而來”“是否可靠”的本體論問題,而判別性則回答了良知“有何作用”“如何運作”的功能論問題。王陽明認為,良知具有一種“不待慮而知,不待學而能”的天然判別能力。這種能力如同內心的一面明鏡,能夠瞬間照徹是非、善惡、正邪,其判斷精準無誤,其標準天然合理,無需借助任何外部權威或思慮計較。“爾那一點良知,是爾自家底準則。爾意念著處,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瞞他一些不得。爾只不要欺他,實實落落依著他做去,善便存,惡便去。”在王陽明看來,良知就是善與惡最好的衡量標準。
良知的判別性,首先體現為一種直覺的、當下的判斷力,“只此自知之明,便是良知。致此良知以求自慊,便是致知矣”。當我們面對一個具體情境時,良知不需要經過邏輯推理、利害權衡,便能直接告訴我們什么是對的,什么是錯的。這種自知之明是極其真切、不容自欺的。一個人可以對全世界撒謊,卻無法欺騙自己的良知。因為良知是“靈明”,是“獨知”,在潛心獨處之際,它依然明察秋毫,清晰無誤地昭示著善與惡的分野。
儒學傳統要求人們通過學習經典、遵從禮法、效法圣賢來區別是非。王陽明并未拋棄這些傳統工夫,但在他看來,這些外在的規范和標準,其最終的根源與依據不在別處,正在于我們每個人的本心良知。經典文本存在闡釋空間,禮法可能因時而變,圣賢之言需要恰當理解,唯有良知是當下呈現、當下判斷,其判別標準天然合于天理,具有絕對的權威性。良知本身既是立法者,也是執法者。當我們致良知時,并非在服從一個外在的權威,而是在順從自己內心最真實、最本源的聲音。這種“自律”而非“他律”的道德觀,極大地肯定了人類的道德主體性。
良知的判別性不是知識的積累,而是道德的決斷。它不依賴于外部事實,只源自內在的天理。如果僅僅是“致知”,通過博學、審問、慎思、明辨就可以獲取大量知識,但這些知識本身并不能保證道德的純潔。唯有“致良知”,才能將致知的方向轉移到價值判斷的軌道上,讓內心的道德光源照亮一切認知與行為。在復雜局勢中,任何外在的規則與經驗都無法窮盡具體情境的復雜性,唯有依憑良知當下的直覺判斷,才能做出最符合天理的選擇。良知的判別無時不在、無處不在,還能讓我們時時刻刻保持一種道德上的清醒與警覺,不讓私欲有一絲一毫的潛伏與蔓延。致良知的過程,就是不斷去傾聽、信任并服從內在良知的判斷。若能念念致此良知,久而久之,內心的明鏡便越來越光亮,最終達到“從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此時一切的思慮行為自然合于天理,無需刻意判別而判別自明。
良知的具足性
王陽明認為“良知具足”,它不僅是道德的根源、判斷的準則,更是宇宙萬物之理的全體大用。世間一切物理天則、一切圣賢之道、一切解決問題的智慧與方法都本來具足于我們每個人的良知之中,既不需要、也不可以向心外去尋求。這一論斷否定了向外窮理的路徑,將修行與實踐的重心從外在世界轉向了人的內心。
良知具足性的第一層含義是“心外無理”“心外無事”“心外無物”。王陽明指出,“夫萬事萬物之理不外于吾心,而必曰窮天下之理,是殆以吾心之良知為未足,而必外求于天下之廣,以裨補增益之”,在他看來,如果有人認為自己內心的良知還不夠完滿,需要向外窮盡天下萬事萬物之理才能成為圣人,那就犯下了“析心與理而為二”的錯誤。理不是獨立于心外存在的客觀條文,而是心中的良知在應對事物時的秩序與準則。離開了人心的良知發用,理也將不復存在。王陽明稱:“諸君要實見此道,須從自己心上體認,不假外求始得。”向外窮理不僅徒勞無功,而且會割裂心與理的統一,導致走向支離破碎的學問路徑,讓人迷失在繁復的外在規范中。
良知具足性的第二層含義是“不待于學”的自然明覺。朱熹、真德秀等人認為,人需要通過不斷學習知識、技能、規范來彌補自身的不足,完善自己的人格。王陽明并不否定學習的形式,但他重新定義了學習的本質:真正的“學”不是從外向內“添加”原本沒有的東西,而是從內向外去除遮蔽良知本體的障礙,使良知蘊含的智慧自然流露。良知自身具足萬法,能盡天下萬物之理,而不待于學。若認為良知不能具足,不能察照,而需要后天工夫以得之、復之,則是在戕害良知。“良知即是未發之中,即是廓然大公、寂然不動之本體,人人之所同具者也。但不能不昏蔽于物欲,故須學以去其昏蔽,然于良知之本體,初不能有加損于毫末也。”一個人若能真正復其良知本體,則自會用兵,自能治國,乃至一切日用常行、經世濟民之道,無不從容中道。這并非神秘主義,而是強調當一個人內心純粹、毫無私欲遮蔽時,他對事物的洞察力、判斷力、應變力會達到最佳狀態,這種狀態下的決策與行動自然合乎天理。良知不需要你殫精竭慮、安排布置,只需要你聽從內心的、本源的聲音,一任良知流行。
良知具足性的第三層含義是對傳統“博學于文,約之以禮”路徑的超越。這種路徑在長期的儒學發展中逐漸變得支離、煩瑣,學者沉溺于章句訓詁,迷失于禮法規矩,反而遺忘了學問的根本目的是修身成德。王陽明宣稱“只存得此心常見在,便是學”,要求弟子們“向里尋求”,直探心體:“若解向里尋求,見得自己心體,即無時無處不是此道,亙古亙今,無終無始,更有甚同異?”王陽明并非否定經典與禮法,而是要將它們還原為良知的發用。經典是圣人良知所流露出的文字,禮法是圣人良知所凝結成的規范。學者若不能體悟自身良知,而只是機械地記誦、模仿,便是舍本逐末。反之,若能體悟良知,則舉手投足無不合道,經典與禮法的精神自然蘊含其中,這才是“吾性自足,不假外求”的真義。
具足性確立了良知的內容與地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具足”并不等于“現成”。王陽明也反對一種誤解,即主張良知本自具足,那就不需要任何工夫,放任自流即可成圣。他反復告誡,良知雖然具足,但“不能不昏蔽于物欲”,因此必須下一番“致”的工夫。所謂“致”,即“推極”“擴充”“實行”之意。下工夫的過程,就是不斷去除遮蔽、讓良知完全彰顯的過程。離開了工夫,本體便無法呈現;離開了本體,工夫便失去了基礎和方向。王陽明認為“致良知”可以達致本體與工夫合一,正是此意。
原載:《光明日報》2026年5月4日
作者:王傳龍,系廈門大學中文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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