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或者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中,一方說對方在揮霍共同財產,另一方說那是正常開銷。法院怎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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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主要看三件事:目的、慣常性、合理性。
短時間內的大額資金支出,更容易被認定為異常支出。但金額大小沒有統一標準,要結合家庭經濟狀況及夫妻雙方的消費習慣來判斷。
舉個例子,有個案子,妻子主張丈夫在離婚前兩年內有七筆大額轉賬和取現,認為是在轉移財產。丈夫解釋說是借款、手術費、資助親屬等日常開銷。雖然丈夫沒有提供進一步證據,只有親屬的證言,但法院采納了他的解釋。理由是:這些錢款支取發生在起訴離婚一年前,陸陸續續持續了兩年,不是離婚前短時間內突擊形成的,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人情往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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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判斷是否構成“揮霍”,不能只看金額大小,還要看時間、頻率、用途,以及是否超出了家庭正常消費習慣。
我是李曉娟律師,專辦婚姻家事案件。離婚財產分割中的揮霍認定問題,隨時聯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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