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平臺接到網友舉報】
2026年5月,邢臺市交通運輸局的一紙罰單,讓當地網約車行業炸開了鍋。網友"石師傅"向本平臺反映:自己的車輛明明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卻在邢臺東站營運時被查,最終被罰款5000元。而讓他更想不通的是——當地一些從未辦過任何證件的"黑車"跑拼車,被抓后只罰3000元。
"辦了證反而罰得更重,這合理嗎?"
一、事件經過:有證車輛為何按"無證"處罰?
據當事人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冀0500交罰罰決字〔2026〕000173號)顯示:
2026年5月6日15時38分,邢臺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邢臺東站巡查時,發現冀EDX1188正在上客。經調查,3名乘客與駕駛員互不認識,系經人介紹乘坐該車,約定每人支付40元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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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關認定:該車"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并參照《河北省交通運輸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第63項"輕微情形",處以罰款5000元。
但問題在于——這輛車并非"無證"。當事人出示的證件顯示,我得到車輛持有合法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也具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也就是說,這是一輛手續齊全、已向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網約車。
那么,有證車輛為何被按"無證"處罰?
二、法制科自創概念:"進入巡游車市場"
更讓當事人困惑的是邢臺市交通運輸局法制科的解釋。
據當事人轉述,法制科對其處罰理由并非簡單的"線下攬客",而是提出了一個前所未聞的表述——"網約車進入巡游車市場"。
"進入巡游車市場"——這是哪部法律法規里的術語?
記者查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現行法規,均未找到"進入巡游車市場"這一表述。
這是一個法制科自創的概念,其邏輯似乎是:只要網約車線下攬客,就等于"進入了巡游車的市場領地",因此要按照巡游車的管理規則來處罰,且不論該車是否已取得其他合法營運證件。
但法律可以這樣類推嗎?
三、荒誕對比:辦證車罰5000,"黑車"只罰3000?
如果說法律適用存在爭議尚屬專業討論,那么當地執法的"價格倒掛"現象則讓眾多司機直呼"看不懂"。
據多位當地網約車司機向本報反映:
表格
車輛類型
證件情況
違法行為
實際處罰金額
冀EDX****
? 有網約車運輸證+駕駛員證
線下攬客3人,每人40元
5000元
當地"黑車"(拼車)
? 無任何營運證件
長期從事拼車業務
約3000元
"黑車"無證的罰3000,有證的反而罰5000?
這一"倒掛"現象讓辦證司機們寒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網約車司機告訴記者:
"我們當初花錢、花時間辦證,就是想著合法經營。結果現在一看,辦證成了'靶子',不辦證的反而罰得更輕。那以后誰還愿意辦證?"
四、法律適用之爭:500元還是5000元?
拋開"倒掛"現象,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法律適用。
執法機關適用的法規: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主張應適用的法規: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同一行為,兩種法規,罰款差距整整10倍。
武漢黃陂區曾發生幾乎完全一致的案件:持有"雙證"的網約車司機線下攬客,被交通局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處罰5000元。但黃陂區人民政府復議后明確認定:該規定規范的是巡游出租汽車,網約車不參照該規章執行,撤銷原處罰,改按網約車專門規定處罰200-2000元。
全國各地對網約車線下攬客的處罰實踐也普遍適用較低標準:
江西:200-2000元(《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
青島:500元(執法案例)
武漢:200-2000元(地方性法規)
為何邢臺偏偏要選擇5000元?
五、程序疑點:當事人是否放棄了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記者注意到,在《違法行為通知書》上,關于當事人的權利告知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如對該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本機關將依法予以核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機關要求舉行聽證;逾期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但處罰決定書上卻寫明:
"本機關依法告知了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權,當事人無陳述、申辯、聽證意見。"
當事人是真的"無異議",還是不知情、不懂程序、或被誤導?
據當事人回憶,當時確實簽收了文書,但"根本不知道還可以申請聽證,也沒人詳細解釋"。如果這一情況屬實,那么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
六、追問:執法標準統一嗎?
本案引發的核心問題,遠不止一輛車的5000元罰款。
我們向邢臺市交通運輸局、邢臺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提出以下追問:
1、"進入巡游車市場"這一概念,出自哪部法律法規的哪一條? 法制科是否有權自創處罰依據?
2、有網約車證的車輛,是否等同于"未取得巡游車許可"? 這種類推適用是否符合"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
3、當地"黑車"拼車普遍罰款3000元,有證網約車線下攬客卻罰5000元,這種"倒掛"是否合理? 執法裁量基準是如何制定的?
4、當事人稱"不知道可以申請聽證",執法機關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 程序正義如何保障?
5、全國各地普遍適用網約車專門法規(500-2000元),邢臺為何堅持適用巡游車規定(5000元起)? 是否存在"擇重處罰"的傾向?
七、當事人已啟動救濟程序
據悉,當事人已向邢臺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并向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進行投訴。
本平臺將持續關注此案進展。
如果您是網約車司機,或了解類似情況,歡迎向本平臺提供線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但當執法機關自創概念、類推適用法律、出現"辦證罰更重"的倒掛現象時,受損的不僅是當事人的權益,更是法律的公信力和行業的合規意愿。
我們期待一個清晰的答案:有證的車,到底該按有證罰,還是按無證罰?
來源:老百姓身邊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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