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1年4月,張先生在某知名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額30萬元。
投保時身體狀況良好,未有既往病史告知異常。2023年初,他因長期腰背疼痛、晨僵加重前往三甲醫院就診,經風濕免疫科專科醫生確診為“中度強直性脊柱炎”,并出具了明確的影像學報告(X光及MRI顯示胸腰椎竹節樣變)、血清學檢測結果(HLAB27陽性)以及功能評估記錄。
依據保險合同相關約定,“中度強直性脊柱炎”屬于輕中癥保障范圍,若符合理賠條件可獲得基本保額的20%即6萬元,張先生提交完整資料申請理賠,不過保險公司以“未達到條款中的‘嚴重脊柱畸形’及生活能力部分喪失’標準”為由拒賠,并稱其病情處于早期,不符合“功能性障礙”的醫學認定。
張先生不解:明明醫院已經確診是“中度”強直性脊柱炎,為什么保險公司卻不認?
這并非個例,在這幾年里,因為免疫系統疾病呈現出年輕化的趨勢,越來越多的患者遭遇了類似的煩心事:臨床診斷已經十分明確,不過保險公司卻依照格式條款中極為苛刻的定義,對其予以拒賠。這類糾紛的背后,不但存在著醫學與保險條款認知上的差異,更是法律解釋權歸屬的關鍵博弈。
作為一名曾在法院從事商事審判工作多年、審理過上百起保險糾紛案件的法官,如今轉型為專業保險維權律師,我深知此類案件的核心爭議點所在。
也正因為我曾站在裁判席上審視過無數份保險合同,又作為法律顧問深度參與過保險公司產品設計流程,才更能理解:當普通人面對一份長達數十頁、充滿專業術語的保險合同時,究竟面臨著怎樣的信息不對稱與權利失衡。
而今天我們要深入剖析的,正是這個極具代表性的命題:中度強直性脊柱炎被拒賠,到底有沒有道理?我們該如何應對?
二、保險合同如何定義“中度強直性脊柱炎”
我們先來看張先生所持保單中關于“中度強直性脊柱炎”的具體定義:
是一種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導致脊柱畸形。必須明確診斷并且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且未達到重大疾病“10.100 嚴重強直性脊柱炎”的給付標準:
(1)嚴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兩項或兩項以上。
初一看這個定義好像還挺清楚明白的,可要是從法律跟醫學交叉的角度去分析,那問題可比表面看著的要復雜多。
1.條款性質:這是“保險責任”還是“免責條款”
許多人都認為,只要疾病名稱在合同里,就肯定屬于保障范圍。不過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剛才提及的那個條款,雖名為“中度疾病的定義”,但實際上是為賠付條件設置了兩個門檻——其一醫學診斷要站得住腳;其二另有結構性限制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進行明確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指出,免賠額、比例賠付、條件式賠付等減輕或排除保險人義務的內容,均應視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換言之即便該條款未標注為“免責”只要其實際效果是縮小賠付范圍、提高理賠門檻,就應納入提示與說明義務范疇。否則依據《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我擔任員額法官期間,經手過這樣一樁類似的案件:一名患者被診斷為“中度多發性硬化”,但保險公司以“尚未出現肢體癱瘓”為借口拒絕賠付,最終法院判定原告勝訴,原因在于其將功能性障礙當作唯一的判斷標準,完全沒有考慮現代醫學對疾病進程的動態認知,這顯然違背了普通投保人簽訂合同時的合理期望。
2.“嚴重脊柱畸形”如何界定
“嚴重脊柱畸形”并無統一國家標準,有的企業參照Cobb角超過30度判定,有的則依據影像科大夫主觀描述,而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常以“沒有手術指征”“沒影響神經功能”等理由否定其“嚴重性
從醫學角度而言,強直性脊柱炎的本質是一個進行性骨化融合的過程,一旦出現竹節樣改變、椎體方形變,即便尚未達到致殘程度,也已處于不可逆階段,此時若還非要等到完全強直甚至癱瘓才予以賠付,顯然違背了“早診早治、及時干預”的現代醫療理念。
更關鍵的是,這種高度專業化的判斷本應由具備資質的專科醫生作出,而非由保險公司的核賠人員通過遠程審閱影像報告來決定。正如(2022)豫1602民初6069號判決書中所強調:“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就‘嚴重脊柱變形’的概念、測量方法及臨床意義進行過通俗化解釋,故相關限制性條件不得對抗被保險人。”
3“自主生活能力有部分缺失”,是不是非得依靠第三方來評定
好多保險公司都要求提供“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評分”或者第三方康復機構開的功能障礙證明,可這常常就超出了一般患者看病的常規。
實際上在風濕免疫科看病的時候,醫生一般不會主動去開這類證明,就算患者有穿衣費勁、彎腰受限制、夜里翻身疼這類狀況,也可能因為缺少量化的工具,就不被當作是“功能喪失”。
《子女教育保險(A)條款(1999)》中對“身體高度殘疾”的釋義明確規定:“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立法者很早便已意識到,判定日常生活能力應結合實際情況,不可生搬硬套數據
所以要是保險公司一個勁兒地只要求形式化的證明,卻把患者真實的生存狀態給忽略掉,那可就涉嫌濫用格式條款的優勢地位,這可是違背公平原則噠。
三、如何判斷自己是否符合“中度強直性脊柱炎”的理賠條件
面對復雜的條款,普通消費者極易陷入兩個誤區:一是盲目相信醫院診斷就能自動獲賠;二是認為只要癥狀存在就必然符合條件。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從以下幾個維度系統評估:
1.醫學診斷是否明確
是否由風濕免疫科專科醫生確診,是否提供了HLA-B27檢測結果、CRPESR炎癥指標、骶髂關節CT或MRI影像報告?
影像學當中存不存在典型的表現?打個比方說,雙側骶髂關節炎到了Ⅲ到Ⅳ級、脊柱變成竹節那樣子的情況咯?
這些是最基本的前提,要是少了任何一個關鍵證據,很有可能就變成保險公司拿來質疑診斷可靠性的一個突破口。
2.是否滿足“結構+功能”雙重標準
雖然條款寫明需同時滿足“嚴重脊柱畸形”和“生活能力部分喪失”,但我們必須追問:這兩個條件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可以分別舉證?
舉例而言,有這樣一位患者,雖未完全強直,但已出現較明顯駝背,胸廓活動度變小(小于25厘米),平時需依靠扶手才能起身,蹲下也頗為艱難,甚至穿鞋、洗澡等事情都無法自行完成,此時即便放射科報告未使用“嚴重”等詞匯也可將門診病歷、主治醫師所述及家屬之言整合,形成完整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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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代理一樁相似案子之時,特意前去調取了患者近三年的復診記錄。經查看每回就診皆有“活動受限”“生活質量顯著降低”之類的記錄。最終法院采納了此證據,并判定其符合“自主生活能力部分喪失”的實質條件。
3.是否處于“重大疾病”之前階段
部分保險公司會宣稱:要是患者以后有可能發展成“嚴重強直性脊柱炎”,那當下就不該重復進行賠付,可這種說法根本站不住腳。
依據保險原理而言,輕中癥進行賠付本就是為達成階段性風險補償,目的是避免患者因經濟壓力耽誤治療,若將輕癥賠付與重癥捆綁,就等同于變相取消該項保障,這是違背誠信原則的。
正如(2022)浙0881民初472號判決所述:“保險條款設定中度疾病的賠付條件,本身就承認了疾病發展的階段性特征。保險公司不能一方面設置分級賠付機制,另一方面又以‘將來可能惡化’為由拒絕當前賠付。”
四、保險公司常見拒賠理由及其法律反駁路徑
實踐中保險公司針對“中度強直性脊柱炎”的拒賠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每一種都有對應的反擊策略:
理由一:“未達到‘嚴重脊柱畸形’標準”
典型的說法是:“影像報告顯示,就只是輕度的彎曲,沒看到啥明顯的結構性損傷,”
觀點反駁:
首先何為“嚴重”并無行業統一標準,屬于模糊概念,應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其次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當條款存在歧義時,應按“通常理解”處理。對于普通公眾而言,“脊柱已出現融合、活動受限、姿勢異常”即可視為“嚴重”;
另外要是保險公司在投保的時候沒把《ICD10》或者別的醫學分類標準拿出來讓投保人看,那可不能過后拿專業文獻當拒賠的理由。
理由二:“未提供日常生活能力評估報告”
典型話術:“您未提交ADL評分表,無法證明生活能力受損。”
觀點反駁:
要是格式條款里沒提前明說要特定證明形式,那就不能事后又整些額外條件出來;
日常生活里的能力,能夠借由好些個途徑來證實,像主治醫生寫的書面說明、家庭的監控視頻、社區去走訪的記錄、配偶還有子女的證言這類的;
參照(2025)內05民終166號案,法院明確指出:“保險公司不能以缺乏標準化測評工具為由,剝奪被保險人基于真實病痛獲得賠償的權利。”
理由三:“該病屬于既往癥或非初次發生”
典型的說法就是:“您好些年前就有腰疼的老毛病,這回算是舊疾又犯,不在保障的范圍里頭,”
觀點反駁:
“初次發生”應以首次符合合同定義為準,而非首次出現癥狀
若此前僅為非特異性腰痛,未經專科確診,不構成“確診初次患病”;
更為關鍵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保險人若未行使合同解除權,僅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點可是相當關鍵。好多公司,明知道客戶有體檢異常的情況,還照樣收保費,把保險給辦成功了。可過了兩年,就突然翻出舊賬來拒賠,這妥妥就是“選擇性履約”,嚴重地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
理由四:“不屬于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種類”
典型話術:“我們只保‘嚴重強直性脊柱炎’,不保中度’。”
觀點反駁:
要是合同單獨把“中度強直性脊柱炎”列出來當作賠付項目,那就意味著它已經被放進保障體系;
若保險公司試圖將其歸入“其他未列明疾病”而排除屬于單方變更合同內容,無效;
如(2022)豫1602民初6069號案所示,法院可直接依據條款文義支持原告請求。
結語
作為一個從985高校法學專業畢業的法律工作者,我始終堅信:保險的本質就是大家互相幫助且相互信任,可不能玩文字游戲還互相推諉。
往昔我于法院任職之際,不止一次目睹當事人手持厚厚的病歷,含著淚講述自己是如何一步步被“條款陷阱”磨滅希望的,我也曾擔任保險公司法律顧問,參與過產品條款的合規審查,正因為有這兩段不同的經歷,使我真切地懂得:真正的風控不可建立在犧牲消費者知情權的基礎之上,合理的利潤亦絕不能通過制造信息壁壘來實現。
今天我們討論的不只是一個疾病的理賠問題,而是整個健康保險制度是否真正服務于“人”的問題。
強直性脊柱炎大多出現在青少年人群里,病程挺長的,治療花費還挺高,一份本來是用來抵御風險的重疾險,要是在關鍵時候不管用了,可不只是打擊個人的信心,還會慢慢削弱社會對金融系統的整體信任。
所以,我呼吁監管方面得推動疾病定義實現標準化,可不能讓保險公司隨意去擴大解釋的范疇;
行業內得構建起透明的理賠指引,以此來減少人為裁量方面的差異;
消費者自己也得提升法律方面的意識,在買保險的時候留著溝通的記錄,要是有必要就大膽去維權,
而對于每一位正在經歷拒賠困擾的朋友,請記住:你不是一個人在戰斗。法律賦予你的不僅僅是索賠的權利,更是對抗不公的底氣。
要是你已經被拒賠,千萬別輕易就放棄,把每一回就診的記錄、每一句醫生說的話、每一條微信溝通都收集起來哈,這些可都有可能是扭轉局面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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