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視頻稱,5月24日,山西省呂梁市文水縣鳳城鎮南徐村一收費釣場內,36歲男子孟英忠在釣魚時,因營救一名落水男子,施救過程中被拖入水中,最終二人不幸溺水身亡。
6月1日,孟英忠家屬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家屬查看監控后得知他是救人時不幸溺亡,警方已排除刑案可能。事發后,當地相關部門已介入協調處理,但涉事釣場至今未支付賠償。目前,孟英忠8歲的女兒和6歲的兒子不知道父親離世,年幼的兒子還追問“爸爸去哪里了”,家人只能向孩子隱瞞真相。
6月2日,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致電涉事釣場并發送短信,均未獲得回復。當地鎮政府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正按程序報送相關材料,孟英忠能否獲評見義勇為,需相關部門最終審核認定。律師表示,涉事釣場收取垂釣費用,與孟英忠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若各方協商無果,死者家屬可向事發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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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英忠生前的照片
家屬:
男子釣場救人被拖下水,兩人不幸溺亡
孟英忠今年36歲,與妻子結婚11年,兩人育有一兒一女。他和妻兒定居于文水縣城,閑暇之余愛好釣魚。
家屬介紹,5月24日事發當日為周日,孟英忠獨自駕車前往文水縣鳳城鎮南徐村的“南徐釣場”垂釣,他通過微信轉賬向釣場支付30元釣費。“我們是接到親戚電話,才知道他出了事。”家屬稱,事發后,家屬前往警方處調取查看釣場監控錄像,才完整知曉事發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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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英忠微信支付釣費截圖
據家屬描述,監控畫面顯示,當日中午12時49分左右,孟英忠正在釣場內垂釣,另一名垂釣男子意外落水,二人當時相距一段距離。12時50分許,孟英忠發現險情后立即上前施救,在岸邊拿起疑似抄網的工具,嘗試讓落水男子抓住借力返回岸邊。家屬稱,不料施救過程中,孟英忠被一同拖入水中,兩人最終不幸溺水身亡,整個事發過程約5分鐘。
事發后,當地警方經調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家屬稱,落水男子來自另外一個縣,與孟英忠素不相識。事發時,釣場內僅有孟英忠與落水男子二人,現場無其他人員,后有人返回現場發現險情并報警。
朋友:
他不怎么會游泳,釣場方至今沒有賠償
6月2日,孟英忠的朋友孟先生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他與孟英忠家屬一同前往警方處看過事發監控,其講述的事發細節與家屬所述一致。“這個魚塘不大,水深約2米,他(孟英忠)不怎么會游泳。據當地人講,該釣場已存在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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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釣場 受訪者供圖
家屬介紹,孟英忠父母已年過七旬,得知兒子離世后,兩位老人深受打擊。孟英忠的兩個孩子尚且年幼,分別就讀幼兒園和小學二年級,至今不知道父親已離世。年幼的兒子還時常追問“爸爸去哪里了”,面對孩子的詢問,家人始終難以如實告知真相。
家屬稱,在查看涉事釣場后發現,該釣場未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設施,場地邊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因此,家屬認為,孟英忠付費進入釣場垂釣,且事故發生在釣場經營區域內,釣場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事發后,文水縣相關部門介入協調,但雙方就賠償事宜至今仍未達成一致。孟先生介紹,他與孟英忠是相識多年的發小,孟英忠為人憨厚老實,平日里熱心助人。目前,他在協助孟英忠家屬處理相關事宜。“他平時就愛好釣魚,發生這樣的事,我們都深感惋惜。當地相關部門也積極出面協調,但釣場方至今沒有賠償,建議家屬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鎮政府:
正報送材料,是否屬見義勇為需審核認定
家屬稱,釣場方至今未支付任何費用,孟英忠的遺體仍存放在殯儀館。家屬希望涉事釣場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先行墊付相應的喪葬費等,讓孟英忠得以妥善安葬;同時,也希望他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目前,涉事的“南徐釣場”已經停止營業。6月2日,紅星新聞記者多次撥打“南徐釣場”的公開電話,但電話一直提示在通話中,記者發送短信嘗試了解情況,截至發稿前未獲得回復。
6月2日,孟英忠戶籍所在地的劉胡蘭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了此事,其稱正在按程序報送材料,孟英忠能否獲評見義勇為,還需相關部門最終審核認定。
隨后,記者致電事發轄區的鳳城鎮人民政府,接線工作人員表示有相關負責人在負責處理此事,需向負責人了解情況后再回復,截至發稿時,記者未收到相關回復。
律師:
釣場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家屬可提起民事訴訟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介紹,據《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本次事件中,若涉事釣場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未設立相應的警示標志、配備合理的救援設備或采取相應的救援措施,則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向死者家屬賠償相應損失。”林小明律師表示,在各方無法達成一致解決方案后,死者家屬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釣場經營者、管理者賠償。
四川恒和信(涼山)律師事務所張天鴻分析稱,依據《民法典》安全保障義務相關規定,涉事釣場屬于經營性收費場所,經營者收取30元垂釣費用,與死者孟英忠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若該釣場水深約兩米,既未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應急救生器材,塘邊缺失標準化危險警示標識,事發時段場內缺少值守人員,落水險情發生后無法第一時間開展救援,釣場經營者未盡安全防護、應急救助義務,存在過錯,釣場經營者應當對孟英忠身亡后果承擔一定民事賠償責任。
張天鴻律師建議,死者家屬可通過當地政府、司法所調解,與釣場、落水者家屬協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若協商無果,死者家屬可持釣場繳費記錄、監控錄像、公安證明等證據向事發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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