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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系中,夫妻一方將個人婚前房產過戶至另一方名下,是常見的情感表達。但一旦婚姻破裂,贈與方能否以“受欺詐”為由要求撤銷贈與、收回房屋?近期,內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對此作出了清晰的司法回應:贈與財產權利已轉移,且無證據證明受贈方存在欺詐等法定撤銷事由,贈與不可撤銷。
一、 案件核心事實
本案是一起因婚前房產婚后過戶給配偶,離婚后主張欺詐撤銷引發的糾紛。
事項
具體內容
當事人
原告白某(男),被告王某(女)。雙方于2019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婚后抱養一子。
涉案房屋
位于內蒙古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鎮麗某小區某號樓某單元某室,系白某2010年購買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前未辦理產權登記。
贈與過程
1.婚前約定(2019年10月8日):白某書面承諾“自愿將房屋產權歸王某所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自動生效”。(雙方未簽字)
2.婚后三個月(2019年12月13日):房屋產權登記為白某與王某共同共有。
3.婚后第三年(2022年12月13日):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王某單獨所有,雙方簽署不動產約定書:“雙方自愿約定該不動產歸王某所有”。
離婚
2024年4月22日,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未處理該房屋。
原告主張
被告以“希望永久共同生活”“擔心離婚無安全感”等虛構承諾,以及“為孩子辦戶口需離婚”等虛假理由,欺詐原告將房屋過戶并離婚。請求撤銷贈與,判令被告返還房屋。
被告抗辯
原告系自愿贈與,無欺詐;財產權利已轉移,無法定撤銷事由;離婚近兩年,已超過一年除斥期間。
法院認定
1. 房屋原系白某婚前個人財產;
2. 婚后共同共有登記 → 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3. 后變更至王某單獨所有,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目的系維護共同婚姻生活);
4. 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欺詐行為;
5. 原告不同意變更訴訟請求為分割房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二、 法院判決:贈與已生效,無欺詐證據,駁回訴請
法院認為:
- 涉案房屋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最初是白某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登記為共同共有,后變更至王某名下,該變更行為旨在“實現、維護及保障共同婚姻生活”,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贈與行為已完成,權利已轉移:房屋已于2022年12月13日過戶至王某名下,贈與財產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 原告未能證明欺詐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三款,贈與方主張撤銷贈與,須證明受贈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情形。原告僅憑“希望永久共同生活”等情感表達主張欺詐,不能成立。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為孩子辦戶口需離婚”等虛假陳述。
- 原告拒絕變更訴請:法院釋明本案本質是離婚后財產分割問題,建議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分割房屋,但原告堅持要求撤銷贈與、返還房屋。因無法律依據,判決駁回。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個核心法律要點
1. 婚前房產婚后過戶的法律性質:可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時對該房屋歸屬有爭議的,法院應結合贈與目的、共同生活時間、孕育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綜合認定。若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長(如本案已逾三年),且無重大過錯,房屋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受贈方個人財產。
2. 贈與的撤銷權:權利轉移后,任意撤銷權消滅,僅存法定撤銷權
- 任意撤銷權: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任意撤銷;轉移之后,不能任意撤銷
- 法定撤銷權: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法定撤銷權。
本案中,房屋已于2022年過戶,白某主張的“欺詐”不屬于上述法定事由,且離婚已近兩年,即使存在欺詐,也已超過一年除斥期間。
3. 主張“欺詐”需承擔嚴格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主張欺詐的一方必須提供直接、充分的證據(如虛構事實的錄音、書面承諾、證人證言等)。情感表達(如“希望永久共同生活”)是夫妻間正常交流,不構成法律上的欺詐。白某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王某實施了欺詐行為,故承擔敗訴后果。
?? 郝小青律師總結與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關于“婚內贈與”的典型普法課。它提醒我們:贈與是嚴肅的法律行為,一旦完成過戶,很難反悔;主張欺詐,必須有證據。
給出贈方(如本案白某)的核心建議:
- 慎重決定將個人房產過戶給配偶:婚前或婚后,將個人房產贈與配偶,在法律上是重大財產處分。一旦辦理過戶登記,贈與即生效,不能再任意撤銷。即使日后離婚,房屋也可能被認定為對方個人財產或需分割,請三思而行。
- 如希望保留權利,可簽訂附條件贈與協議:如果確實希望贈與,但擔心未來離婚,可以在贈與協議中明確約定條件,例如“本贈與以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滿X年為前提;若提前離婚,受贈方應返還房屋”。該條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可有效保護贈與方權益。本案中雙方雖有婚前協議,但因未簽字且條件模糊,未被法院采納。
- 主張欺詐,必須提供扎實證據:如果認為對方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贈與,應立即收集證據:錄音、微信聊天記錄、書面承諾、證人證言等。僅憑“對方說過希望白頭偕老”等情感表述,法院不會認定為欺詐。
- 發現權利受侵害,及時行使撤銷權:法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超過一年,權利消滅。本案白某在離婚后近兩年才起訴,即使有欺詐事由,也極可能超過時效。
給受贈方(如本案王某)的提示:
- 接受配偶大額財產贈與后,應保留好贈與協議、過戶登記等憑證。如日后產生爭議,這些文件能證明贈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 如果婚姻確實無法維系,應通過合法途徑協商或訴訟離婚,避免被對方抓住“欺詐”的把柄。
總結:婚姻中的財產贈與,是愛與信任的表達,但法律不保護“沖動的決定”。一旦將個人房產過戶至對方名下,再想反悔,除非能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情形,否則法院很難支持。建議在作出重大財產處分前,先咨詢專業律師,評估利弊,理性決定。如果已經陷入糾紛,也應盡早尋求法律幫助,避免因拖延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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