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
葫蘆島市政府新聞辦召開
優化營商環境主題新聞發布會
發布葫蘆島法院
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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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一攬子”化解超億元建設工程糾紛案
【基本案情】
A建設公司、B開發公司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爭議,爭議標的金額超1億元,雙方在工程價款、工程量等核心事項上分歧巨大。訴訟時,A建設公司墊付巨額施工款后,受下游供應商、施工隊催款壓力,資金鏈瀕臨斷裂。B開發公司因A建設公司申請訴訟保全資產被凍結,無法正常經營,同樣陷入生存困境。雙方情緒對立嚴重,劍拔弩張,案件審理陷入僵局。本案若徑行判決,不僅審理周期長,還會加重雙方企業訴累,不利于企業經營和區域營商環境穩定。
【調解結果】
案件受理后,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本案辦理工作。在征得雙方同意后,啟動涉企案件院長調解工作機制,由院長擔任調解專班組長,抽調骨干力量專班攻堅、精準調處。院長親自統籌督辦、靠前指揮,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判案情,精準梳理案件爭議焦點,先后六次接待雙方開展調解工作。調解中,專班獲悉雙方存在另案訴訟,本著“一攬子解決”的思路,將兩案合并考量,一方面,耐心向雙方釋法析理、厘清權責;另一方面,積極居中協調,促成關聯案件一并和解息訴。經反復調解疏導,雙方就案涉工程施工合同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就另案訴訟也達成全面和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標的額超億元、雙方矛盾激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法院充分發揮院長牽頭抓總作用,經多輪調解,促成雙方就本案及關聯案件全面和解,實現案結事了、定分止爭,既剛性保障建設公司的工程款權益、穩定供應鏈,又柔性為開發公司紓困、盤活資產,實現“保債權、穩企業”雙贏。糾紛化解后,案涉工程得以解封驗收,從而保障業主順利辦理產權登記。同時,建設方回款后,農民工工資及材料商款項均得以兌付,亦有效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供應鏈穩定,切實以司法“硬擔當”,優化營商“軟環境”。
案例二:趙某與F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趙某系F公司股東,書面申請查閱、復制F公司賬冊文件等資料,遭拒。F公司稱趙某長期負責公司具體經營,充分知曉公司情況。因經營分歧,趙某曾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F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職務侵占犯罪。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不存在犯罪事實。F公司認為,趙某查閱、復制公司資料存在不正當目的。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
【裁判結果】
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公司股東的專門權利,受到法律保護。F公司認為趙某存在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缺乏直接、充分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趙某按法定程序提出查閱申請,依法應予支持。鑒于趙某申請查閱的資料較多,為平衡公司與股東的各自權益、保護公司商業秘密,一審法院在對查閱、復制資料的范圍、方式、時間及地點均作出具體要求的情況下,支持了趙某的訴請。
F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知情權是公司股東的法定權利,公司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的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得隨意擴張。F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反映出公司與趙某之間存在糾紛,恰能說明雙方已就股東權利的有效行使陷入僵局,故趙某起訴主張行使股東知情權,具有特定事實基礎。F公司辯稱趙某查閱公司相關資料具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但現有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趙某查閱、復制公司資料必然會損害公司權益。而且,一審法院已就趙某行使股東知情權的方式、時限與地點均作出具體要求,既可保障趙某的基本股東權利,亦能保障F公司相關資料的安全。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的核心法定權利,公司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的事由必須嚴格限定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不得隨意擴大解釋或者通過內部規定等設置障礙。本案通過對查閱范圍、方式、時間、地點的明確限制,既保障了股東的知情權,又兼顧了公司商業秘密的安全,為同類案件妥善平衡股東權益保障與公司正常運營提供了可借鑒的司法裁判思路。
案例三:H公司與Z公司、王某、孫某、鄭某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H公司與Z公司、孫某、鄭某中介合同糾紛一案,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調解書確認,Z公司、鄭某、孫某應共同向H公司給付居間費用。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各債務人均未履行義務。2025年4月,Z公司向王某轉賬110萬元,摘要標注為“借款”。H公司認為,王某與Z公司并無真實借貸關系,Z公司該行為屬于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遂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
【裁判結果】
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Z公司在對H公司負有到期債務且未履行的情況下,向王某轉賬110萬元,該行為屬于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已影響H公司債權實現。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判決撤銷Z公司向王某轉賬的行為,王某須及時返還上述款項。
Z公司、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Z公司向王某轉賬110萬元,雙方沒有借貸合意的憑證,又與銀行轉賬備注相悖,內部記賬憑證無相關人員簽章,資金流水亦無法形成完整借貸閉環,應認定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Z公司逾期拒不償債,卻無償轉出大額資金,致使自身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撤銷權法定要件已然具備。H公司申請撤銷的金額未超出到期債權范圍。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規制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行為的典型范例。法院通過穿透式審查資金流向與主體關聯關系,依法撤銷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的逃廢債行為,有力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不讓守信者吃虧、不讓失信者得利”的鮮明導向,切實增強了市場主體對司法公正與交易安全的信心,對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案例四:X公司與S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X公司與一家市政企業簽訂施工合同更換市政管線。X公司的經營者老李(化名)為履行合同采購了一批管材,已放置到對方院內。不料合同簽訂不久,該市政企業就改制了,主管部門和上級法人屢次變化,負責人也幾經更換,最終由S公司接收。X公司承攬的更換管線項目擱置了,合同未能繼續履行。X公司幾經找到改制后的承接企業S公司,但接收企業現管理人員對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均不了解,交涉無果,X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請求給付材料款。
【裁判結果】
興城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合同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因市政企業在企業改制過程中被注銷,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防止爭議久拖不決,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判決解除合同,S公司給付X公司材料款111384元及利息。
S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查明,X 公司系小微民營企業,經營規模有限,涉案十余萬元材料款對其日常周轉影響較大,該款項糾紛長期懸而未決,已嚴重制約企業正常經營發展;且案涉材料采購確系為履行涉案合同所需。二審法院堅持以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為導向,立足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精準助企紓困工作定位,最大限度降低訴訟程序對雙方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在院領導統籌推動及承辦法官細致溝通下,最終促成調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企業改制過程中,合同主體注銷下合同解除的認定規則,為合同主體注銷導致履行不能的合同解除認定提出了清晰指引,避免了當事人因主體滅失陷入長期爭議僵局。同時,本案以調解方式實質性化解涉企糾紛,摒棄機械司法,以柔性司法方式高效處置商事矛盾,最大限度降低訴訟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切實兼顧了法理、情理與企業發展需求,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司法實踐支撐。
來源: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核丨黃艷輝
編輯丨秀 姿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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