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約女網友見面車里親熱結果男的成功獲強奸稱號!
文/肥豬滿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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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不好意思說,真的,丟人現眼。
一男的外地回來,和心儀已久的女網友見面,那是女網友,大家看好了,不是女朋友或者是女什么友,是女網友。
男的開著車,倆人車里一番親熱之后,男的提出跟我去酒店吧,女的不同意。我認為女的就是矜持,或者說是存心。
我不是說一番親熱之后女的不去酒店就不好啊,不是這意思。是倆人一起下車去買的套套,你說,你一女的,你跟我一起去買套套,你說咱倆買套套干嘛?說白了不就是那什么嗎對吧?要不買套套干嘛啊?
然后倆人車上,你懂得,車震。不知道咋弄的震著震著,女的就報警了,然后把男的給逮了。
我不知道啊,我是瞎說,但是絕不是誹謗。好像是因為套的事兒,至少男的好像說因為這個,女的先動手打的男的。
這其中具體咋回事,不得而知。然后女的報井說被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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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以后,男的母親救兒心切,男的母親找到女的,給了女的30萬,和女的簽署了《刑事諒解書》。
但是此案之核心是,女的前后做了11次筆錄,而且多次翻案,一會說自己同意,一會又說是男的霸王硬上弓的。也就說這女的啊,前4次堅稱非自愿。中間5次又改稱“自愿”,而且自我解釋說“以為諒解等于自愿”“報警因情緒激動”。最后兩次又回到非自愿,意思是我“誤解了法律概念”。
我個人覺得,這種行為本身就不好,是強奸就是強奸,不是就不是,是你愿意的就是你愿意的,哪來的什么一會女的愿意一會女的又不愿意的?
而且女的說男的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辱罵?等暴力手段強行和女她發生關系;而男的則稱雙方自愿,事后因避孕套問題起爭執,女方先動手攻擊,然后女的報警,男的被刑事拘留。
根據?傷情記錄?:女方手腕小腿有淤青手臂有劃傷;男方頸部肩膀有抓傷。說白了就是為證明現場有過搏斗。
我假設如果真的搏斗過,那女的收了男方30萬,你就直說我諒解男的就得了,而不是做出我自愿的陳述。
在大多數國家,做假證,也就是虛假陳述比強奸犯罪本身更嚴重。
一審判決啊,判處男的強奸罪成立,但是鑒于男方取得諒解且初犯和悔罪等表現,酌情判處男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實際上這個判處輕嗎?根本就不輕,等于是很重。
現在男的不服,二審已過堂,但是?二審會改判嗎?我覺得很難。
OK就到這,感謝大家!
22-05-2026肥豬滿圈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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