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經營者存在一個認識誤區:覺得公司監事就是個掛名虛職,隨便找個人湊數就行,既不用管理公司事務,也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今天楹庭劉平律師給大家分享一起最高法入庫的生效典型案例,就此問題進行分析,給所有企業和任職監事的朋友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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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顧:掛名監事參與配合侵權行為
本案案情脈絡非常清晰:2007年,孫某某與張某某共同收購某公司股權,由孫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張某某通過提交虛假材料,將孫某某名下的公司股權變更至其妻子名下,同時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孫某某變更為自己,朱某某作為公司監事,應注意到上述變更未經股東會決議,但未提出異議。
此后,張某某實際控制公司期間實施了多項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向其女兒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2個月,約定利息高達50萬元,其中44萬元被法院認定為不合理利息;以勞務費、工程款等名義支出數百萬元,但無法提供合理付款依據;還將公司300萬元轉至監事朱某某賬戶,由朱某某分別轉給他人。朱某某作為公司監事,同時兼任公司財務,全程參與并配合了上述資金的轉出操作。
2012年,孫某某發現上述變更后向工商部門舉報,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撤銷了2009年的變更登記,將公司恢復至原狀態。孫某某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某返還公司財產,并要求朱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裁判結果:最高法認定監事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為什么會判監事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確指出: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負有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法定職責,當董事、高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監事應當主動要求其糾正。
本案中,朱某某不僅未履行監督糾正義務,反而直接參與實施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當認定其未盡到監事的勤勉義務,與張某某對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楹庭律師認為,本案的核心裁判邏輯有兩點值得所有企業重視:
第一,明知不作為同樣構成違法。 朱某某雖然并非侵權行為的主謀,但作為監事兼財務人員,對張某某實施的損害行為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其以“領導指示”“朋友關系”為由放任甚至配合侵權行為,同樣違反了法定的忠實勤勉義務,不能免責。
第二,“掛名”不是免責理由。 無論監事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管理、是否領取報酬,只要其具有監事身份,就負有法定的監督職責。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監事的責任來源于法律規定,而非實際履職情況,只要存在失職行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劉平律師特別提醒,結合新《公司法》來看,本案警示意義更為重大。新《公司法》實施后,進一步壓實監事監督職責,細化違法賠償標準,追責力度明顯加大。企業要篩選具備專業能力、責任意識的人員擔任監事,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在崗監事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不得以掛名、不領薪資、聽從安排為由推卸責任。企業若遭遇股東侵權、監事失職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固定證據、厘清責任,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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