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為引流推出的掃碼領紅包促銷活動,本是常規營銷手段,卻被印刷廠兩名實習員工盯上漏洞、鉆了空子。二人利用工作便利,偷偷竊取近百萬條商家紅包鏈接數據,還拉攏他人分工篩選、兌現、轉售,瘋狂牟利33萬余元。
5月26日,佛山市禪城區法院通報,該院近日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涉案四人分別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個月不等,適用緩刑,并各處罰金。
某紙業公司承接各類包裝袋定制印刷業務。2023年7月至10月,覃某和馮某在該公司實習,從事機械維修工作。實習期間,二人發現車間內存放的一些次品包裝袋上印有二維碼,便嘗試掃碼查看,結果成功領取紅包。嘗到甜頭后,二人暗中觀察,發現該類二維碼出自預印車間,且生成二維碼的紅包鏈接數據均存儲在預印車間一辦公電腦內。原來,該公司客戶出于營銷需要,在委托其印刷時自行提供紅包鏈接數據,之后再由該公司將鏈接轉換成二維碼并印刷在產品包裝袋上,消費者購買產品后掃碼即可領取紅包。
見有利可圖,二人遂心生貪念,商議后決定趁預印車間員工休息時,由覃某進入車間拷貝紅包鏈接數據,馮某則在門外望風,先后兩次共計獲取5家客戶委托該公司印刷的紅包鏈接數據約100萬條。因紅包鏈接數據數量龐大,且部分已印制在產品包裝上被消費者領取,二人便安排朱某、李某篩選有效紅包鏈接數據,朱某、李某明知紅包鏈接數據是盜竊所得仍提供幫助。除了直接兌現外,馮某還在網絡上聯系買家將篩選后的紅包鏈接數據打包出售,非法獲利由覃某統一分配。經核算,四人直接兌現及轉售紅包鏈接數據所得共計33萬余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四被告人賠償了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覃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覃某、馮某數額巨大,朱某、李某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積極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財產形態已從傳統實物擴展至電子化的權益憑證。該案所涉紅包鏈接數據,直接對應商家存放在支付平臺備付賬戶中的資金,一經兌現,對應資金即被轉移,故其具有財產價值,非法獲取并兌現、轉賣的構成侵犯財產類犯罪。
提醒:企業在開展線上促銷活動時,應當對紅包碼、優惠券等電子權益采取加密、限次等技術防護措施,防止被批量惡意復制和兌現,避免財產損失;同時,承接此類活動物料印刷、數據處理等環節業務的企業,亦要筑牢內部管理防線,完善敏感數據的加密存儲、專人管理等制度,避免因管理松懈造成數據泄露,切實守護財產安全。
來源 | 廣州日報
編輯 | 馮進容
審讀 | 楊永堅
二審 | 蔡志軍
三審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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