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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法院最近作出一項值得關注的判決:一名工廠廠長在工作中與同事發生激烈爭吵后,因腦出血倒下并最終死亡。雖然他本身有高血壓、異常脂質血癥疑似癥狀,還有飲酒、吸煙史,但法院仍認為,如果業務上的精神壓力促進了疾病發作,就應承認死亡與工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這意味著,基礎疾病并不當然切斷工傷認定。
據韓國法律界31日消息,首爾行政法院行政13部最近在A某遺屬起訴勞動福利公團的案件中,判決原告勝訴,要求取消“不支付遺屬工資及葬禮費”的處分。案件焦點是:A某的腦出血死亡,究竟是個人身體問題,還是與工作壓力存在足夠關聯。
A某生前是負責生產業務的工廠廠長。2024年3月,在裝載客戶貨物后,他與一名同事發生嚴重口角。爭吵的起因是同事沒有拿走工作指示書,A某因此感到憤怒;而同事則對A某的工作方式表達不滿。雙方情緒迅速升級,隨后轉移到休息室繼續爭吵,大約持續了10分鐘。
爭吵過程中,A某突然表示自己很累,隨后躺下休息。同事離開座位后,約40分鐘過去,其他同事來到休息室,發現A某已經昏迷不醒,于是撥打119報警。A某被送醫后診斷為腦內出血,并在次月死亡。
A某遺屬認為,死亡屬于業務上的災害,因此向勞動福利公團申請遺屬工資和葬禮費。但公團沒有接受。公團方面認為,A某的工作環境沒有出現急劇變化,短期內業務負擔也沒有被確認;同時,A某有高血壓、異常脂質血癥疑似癥狀,還有飲酒和吸煙史,因此難以認定死亡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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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不服,于去年6月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最終站在遺屬一邊。法院認為,A某在與同事發生嚴重爭吵過程中經歷了強烈精神壓力,這種壓力可能與其原有身體因素共同作用,對腦內出血發生產生影響。因此,A某死亡與業務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
這起判決的關鍵點在于,法院沒有因為A某有基礎疾病,就直接否認工傷。很多工傷爭議中,用人方或相關機構經常會強調勞動者本身身體不好、有高血壓、有飲酒史、有吸煙史、有慢性病,然后試圖把發病完全歸因于個人健康問題。但法院這次強調的是,只要業務因素對疾病發作起到了促進或誘發作用,就不能簡單把責任全部推給個人體質。
這對現實中的勞動者非常重要。很多中年勞動者本來就可能有高血壓、糖尿病、血脂異常、心腦血管風險。現代職場壓力大,爭吵、突發任務、客戶投訴、生產事故、加班、管理沖突,都可能成為誘發疾病的外部因素。如果工傷認定只要發現基礎病就一概否定,那么大量職場突發疾病案件都會被排除在保護之外。
法院的判斷更接近現實。疾病發作往往不是單一原因造成的,而是身體基礎狀態和外部刺激共同作用的結果。一個人有高血壓,并不意味著他一定會在某一天腦出血;但如果當天在工作中經歷強烈情緒沖突、精神壓力和血壓波動,就可能成為重要誘因。工傷認定要看的,不是勞動者是否完全健康,而是工作因素是否對發病產生了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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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中,A某不是在私人場合與朋友吵架,也不是下班后個人生活中突然發病,而是在工作過程中,因為工作指示、生產業務和同事配合問題發生爭吵。爭吵地點也在工作場所,時間緊接工作安排之后。這些因素都讓案件具有明顯業務關聯性。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承認“精神壓力”也可能成為工傷認定中的重要因素。過去很多人理解工傷,往往想到機器傷害、摔倒、交通事故、工地墜落等外傷事件。但現代職場中,精神壓力、情緒沖突、過度緊張同樣可能誘發心腦血管疾病。尤其是工廠廠長、管理人員、服務業負責人、銷售人員、教師、醫護人員等崗位,經常夾在上級、客戶、同事和現場問題之間,壓力很難被簡單量化。
從中國社會來看,這個案件也很有參考意義。中國工傷認定中也經常出現類似爭議:員工在工作場所突發腦溢血、心梗、猝死,到底算不算工傷?用人單位往往會說員工本來就有病,家屬則認為工作壓力誘發了死亡。現實中,最難證明的就是“工作壓力”和“發病之間的因果關系”。韓國這次判決提供的啟示是,不能因為有基礎病就機械否認工作因素。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所有上班期間突發疾病都一定屬于工傷。關鍵仍然要看具體情況:發病前是否有突發工作事件,工作負擔是否明顯增加,是否存在激烈沖突或異常壓力,發病時間和工作事件是否接近,醫學上是否能夠解釋壓力對疾病發作的促進作用。法院認定工傷,仍然需要事實鏈條和醫學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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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次判決至少明確了一點:勞動者不是只有在完全健康的情況下才受工傷制度保護。很多人本來就帶著慢性病工作,真正的問題是,工作環境是否加速了風險爆發。如果業務壓力把潛在風險推成現實傷害,就應該進入工傷保護范圍。
這對企業管理也有提醒。職場沖突不是小事。尤其在生產現場、物流現場、醫療現場、學校、服務行業中,管理方式粗暴、溝通長期緊張、崗位責任不清,都可能導致激烈沖突。一次爭吵看似只是情緒問題,但對有基礎疾病的人來說,可能就是嚴重健康事件的觸發點。企業不能只關心任務完成,也要關心工作溝通和員工健康風險。
對于勞動者和家屬來說,如果遇到類似情況,最重要的是保留證據。比如發病前是否存在爭吵、加班、客戶投訴、突發任務、工作指令沖突;是否有同事證言、監控、聊天記錄、工作日志、急救記錄、醫院診斷書。這些材料對于證明業務關聯性非常關鍵。否則,相關機構很容易以“個人疾病”為由拒絕認定。
說得更直白一點,這起案件不是說“吵架后死亡就一定算工傷”,而是說“工作中的嚴重沖突和精神壓力,不能被排除在工傷原因之外”。如果一個人因為工作問題在現場經歷激烈爭吵,隨后短時間內腦出血倒下,哪怕他本來有高血壓,也不能簡單說這只是個人病。
這次判決真正保護的是一種基本公平:勞動者帶著身體風險工作,不代表單位和制度可以無視工作壓力的誘發作用。基礎病是背景,工作壓力可能是導火索。工傷認定不能只盯著背景,卻忽略導火索。
所以問題也很現實:員工有高血壓、吸煙史、飲酒史,就能否定工傷嗎?顯然不能。更關鍵的是,工作中的壓力、沖突和突發事件,是否把原本潛在的健康風險推向了發病。對于韓國和中國的職場來說,這起判決都提醒我們:保護勞動者,不只要防機器傷人,也要防工作壓力把人壓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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