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理財已成為很多人規(guī)劃生活、進行個人資產管理的重要方式。很多金融機構也向客戶推薦購買理財產品,而理財產品是存在風險的,一旦出現虧損,應該如何界定責任?是否真的都是“買者自負”?
65歲的尚某在銀行工作人員推薦下,認購了風險等級為中風險的基金A產品,交易金額120萬元。此后,銀行工作人員又將尚某A基金份額,轉換到風險更高的基金B(yǎng)產品中。而當尚某準備贖回基金B(yǎng)產品份額時,發(fā)現已虧損了70多萬元。于是將銀行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對于新轉入的基金,銷售者需重新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風險警示及風險確認,也就是履行適當性義務,將合格產品推薦給合格投資者。法院查明,尚某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并不符合購買基金B(yǎng)產品的條件。最終,北京金融法院判決:案涉銀行對尚某因基金轉換產生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記者從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近年來,理財案件呈現出多樣性特征,涉及金融委托理財、民間委托理財、信托合同糾紛、期貨糾紛、合同糾紛等各類案由。法官表示,投資者可以選擇協(xié)商、投訴、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注意收集和保存有關證據。
來源:央視財經
編輯丨吳忠強 實習生 楊曉蕊
一審丨吳忠強
二審丨薛琳
三審丨袁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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