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推銷、夸大宣傳、高價售賣保健品,是侵害老年消費者權益的典型套路。年近八旬老人花費十萬余元購買“野山參”“冬蟲夏草”,事后發現身份造假、品質存疑,能否撤銷合同、追回錢款?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高價保健品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八旬老人被誘導購買高價蟲草
原告朱某出生于1945年,年近八旬。2023年11月,被告莊某、賀某共同前往原告住所上門推銷,二人自稱系某保健品公司員工,向原告推介一根標價39000元的“四十年野山參”與一盒標價62000元的“西藏那曲冬蟲夏草”,兩項產品總價101000元。原告基于信任當場以現金全額支付,二被告未提供任何發票、收據或正規交易憑證,后續還派人上門將人參切片、冬蟲夏草磨粉制成膠囊交付原告。
2023年12月,原告經家人提醒發現疑點,查詢產品證書顯示編號不存在,所謂保健品公司員工身份亦屬虛假。原告向二被告提出退貨退款要求遭拒,遂訴至法院,訴請撤銷案涉買賣合同、判令二被告返還101000元。
二被告共同辯稱,案涉交易系雙方自愿達成且已即時履行完畢,二人未冒充保健品公司員工,僅從相關市場拿貨銷售;原告主張人參年份不符、蟲草為假,但未提供具備法定資質的鑒定報告予以證實,屬于主觀臆斷;交易時原告已審慎查驗貨物,現因家人意見反悔有違誠信,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銷售被判全額退還10萬元
庭審查明,二被告與原告溝通及電話錄音中,多次自稱某保健品公司員工、并告知門店位置,但庭審中均承認并非該公司銷售人員,僅為個人拿貨后私下推銷;被告提交的出貨單真實性存疑,且無法與案涉產品對應,亦不能提供產品合法來源、品質檢測報告等有效憑證;原告持有的野山參鑒定證書經查詢無對應編號,產品質量與貨源均無法追溯。
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虛構銷售人員身份誤導老年人,未提供產品合法來源與品質憑證,亦未出具正規交易票據,產品質量無法核實;案涉十萬元大額交易面向高齡老人采用現金無憑證方式,違背正常商業交易習慣,足以認定被告以欺詐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
本案中,原告僅提出撤銷合同、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未主張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故法院圍繞原告訴請進行審理裁判,未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欺詐退一賠三的相關規定。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告朱某與被告莊某、賀某于2023年11月就人參、冬蟲夏草成立的買賣合同,被告莊某、賀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返還原告1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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