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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5月31日訊(記者 郭一鵬) 5歲的樂樂(化名)在其親屬帶領下到兒童樂園玩耍,結果不慎從淘氣堡上摔落,最終構成九級傷殘,產生多項費用共計23萬余元。那么,發生這樣的意外,監護人和兒童樂園各自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了關于此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書,當時,5歲的樂樂(化名)在其親屬帶領下到兒童樂園店玩耍,過程中,樂樂在滑梯護欄處攀爬時摔落受傷,事故發生后樂樂被送往醫院,診斷為左側肱骨髁上骨折。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一審法院另查明,兒童樂園店在財產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此外,兒童樂園店內部多處張貼提示標語,載明“本店只提供游樂場地,不負責看孩子,請家長看好自己的孩子,如有磕碰,本店概不負責。”等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兒童樂園店開辦的淘氣堡系兒童娛樂場所,其經營者有義務保障游玩兒童的安全。雖然淘氣堡入口處及內部張貼了注意事項,但游樂項目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所以更應當充分注意該娛樂設施及娛樂活動的特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設備,盡量避免未成年人受傷事件的發生。作為提供游樂服務的經營者不能僅僅局限于文字提示義務,其應就游樂項目本身存在的隱性危險向消費者作出說明,并在樂樂玩耍過程中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監督,兒童樂園店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對樂樂的人身損害存在一定的過錯。
除了經營者的責任,該案還涉及監護人的責任。事發時樂樂年僅五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應對樂樂的人身安全承擔監護責任。樂樂玩耍時其監護人應當預見到樂樂在淘氣堡中玩耍可能會受到傷害,但其監護人對兒童樂園店張貼的注意事項未予注意,沒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未盡到監護職責,放任了樂樂玩耍時的危險性,存在一定的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判斷本次事故中雙方的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兒童樂園店承擔本次事故30%的責任。兒童樂園店在財產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故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兒童樂園店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代賠義務,對于超出保險賠償范圍外的部分,由兒童樂園店承擔賠償責任。所有費用經統計,合計234767.03元。最終判決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樂樂64647.1元;兒童樂園店賠償樂樂7183.01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樂樂家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兒童樂園店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賠償責任,樂樂家人認為,兒童樂園店作為專業經營者,未履行現場監管、設施保障等核心義務,樂樂因事故構成九級傷殘,造成永久性人身傷害,兒童樂園店應承擔與損害后果相匹配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兒童樂園和樂樂監護人的責任比例劃分是否適當。經查,兒童樂園店開辦的淘氣堡系兒童娛樂場所,兒童在參與游樂項目過程中摔倒、碰撞等風險概率較高,經營者負有高于一般場所的安全保障、審慎注意義務,同時應充分履行風險告知及危險防范、救助責任。本案中,兒童樂園店雖在淘氣堡入口及內部張貼注意事項,但在樂樂玩耍期間,未安排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或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發生,其管理存在疏漏,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樂樂的人身損害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同時,事發時樂樂年僅五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理應對其在游樂場所玩耍時的安全履行監護職責。但其父母疏于看管,放任了危險發生,自身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一審判決綜合雙方過錯程度,認定兒童樂園店承擔30%的責任、樂樂監護人自行承擔70%的責任并無不當,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校對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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