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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5月28日版面圖
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
監督“亮劍” 護企業安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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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依法辦理一批存在典型趨利性情形的案件,到依法強化對違法查封、扣押、凍結等涉企強制措施的監督;從依法監督清理涉企刑事“掛案”,到糾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最高人民檢察院自2025年3月起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各地檢察機關聚焦整治企業反映強烈的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突出問題,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
記者采訪了4個監督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的典型案例,展現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護航企業安心發展、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生動實踐。
——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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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違規異地執法——
解凍被異地凍結的
8000余萬元企業資金
A省某物流公司與B省兩家公司分別合作成立甲公司與乙公司,由該物流公司派駐總經理負責運營。2024年,甲、乙公司被B省偵查機關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事立案。案件辦理過程中,A省某物流公司及旗下5家關聯公司的17個賬戶、共計8000余萬元,被B省偵查機關通過異地線上方式予以全額凍結。
“電話被打爆了,供應商堵在門口要貨款,員工等著發工資,可我們賬戶里的錢一點都動不了……”資金被凍結后,供應鏈斷裂、倉庫積壓,物流公司一度陷入困境。2025年,該物流公司向A省檢察機關反映賬戶被違規凍結線索。
檢察機關受理后,立即圍繞凍結必要性、凍結數額等開展實質審查。“在未詳細查明涉案資金數額與關聯賬戶資金性質的情況下,僅因三方存在資金往來,便采取異地線上全額凍結措施。此外,未在凍結資金后7日內書面通知被凍結賬戶開戶地辦案協作歸口部門。”承辦檢察官認為,這既違背了比例原則,也違反了法定程序,應依法予以糾正。
由于涉及跨省異地執法,辦案檢察機關將案件情況報送至A省人民檢察院,由A省人民檢察院及時與B省相關檢察機關溝通、加強協作,明確賬戶范圍、查明涉案金額。最終,經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偵查機關及時解除凍結涉案17個賬戶資金共8000余萬元。
“嚴格區分涉案財物與合法資產,加強對涉案財物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扣凍’的審查,甄別‘查扣凍’的必要性,多措并舉推動解決異地執法監督難題,依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承辦檢察官說。
準確認定罪與非罪——
撤銷因欠款逾期
引發的刑事“掛案”
2012年至2018年間,陳杰(化名)以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土地為擔保,向銀行累計貸款8900余萬元用于房地產項目建設。2022年,貸款出現逾期,銀行提起民事訴訟。陳杰與銀行達成還款協議:約定由銀行配合該項目房產預售,售房款用于償還貸款。
然而,2023年6月,陳杰突然被刑事立案,理由是涉嫌騙取貸款罪,該項目280余套房產被悉數查封,價值高達1.1億余元。“這明明是民事違約,怎么就成了刑事犯罪?”陳杰不解,于2025年6月向檢察機關提出立案監督申請。
檢察機關受理后立即展開實地調查走訪。承辦檢察官敏銳地抓住幾個關鍵細節:“陳杰的貸款雖然已逾期,但資金全部用于房地產項目建設,項目土地及已建成房屋價值足以覆蓋貸款本金,仍具備還款能力,并未造成銀行重大損失。”承辦檢察官表示,根據現行刑法規定,騙取貸款罪的唯一入罪標準是“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本案中抵押物真實有效,銀行完全可以通過執行抵押物收回貸款,不應認定陳杰構成騙取貸款罪。
檢察機關還發現,該案存在明顯的“超標查封”。法院在已對涉案房地產項目土地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情況下,仍查封價值1.1億余元的房產,已超過未償還貸款本金8900余萬元。此外,刑事案件立案后,陳杰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且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也未撤案,已然形成了典型的“掛案”。
2025年7月,經檢察機關監督,該案被依法撤銷,涉案房產被解除查封。
“在辦理騙取貸款罪等‘刑民交叉’案件時,我們對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監督撤案并解除涉案‘查扣凍’財物;對確已形成刑事‘掛案’的依法監督清理,保障企業及相關主體合法權益。”承辦檢察官表示。
糾正違法保全行為——
解除對企業涉案財物的超期查封
2023年10月,某省A市B區法院受理甲與某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并就某金融公司所提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案涉價值200余萬元挖掘機一臺。
被查封的挖掘機的真正所有者,其實是某外資企業。直到挖掘機被法院查封,該外資企業才后知后覺發現,自己被“鳩占鵲巢”了:甲作為挖掘機的承租人,竟利用偽造的權屬證明,向金融公司申請融資租賃。外資企業向法院提交了購車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明自己是挖掘機的所有權人。法院審理后,一度裁定解除查封。
然而,同年12月,金融公司以“善意取得”為由提出復議申請。法院受理后認為所有權尚須查明,撤銷了原解封裁定,對挖掘機繼續查封。2024年1月,法院雖然駁回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金融公司的起訴,并將甲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但案涉挖掘機一直未解封。其間,外資企業多次提交解封申請,法院均未采納。
其后,外資企業向B區檢察院申請民事檢察監督。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法院在駁回起訴后,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2025年3月,B區檢察院向B區法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及時解除案涉挖掘機查封措施,進一步規范訴前財產保全案件審查、執行工作。同年5月,B區法院回復采納檢察建議全部內容,并裁定解除對案涉挖掘機的查封。
B區檢察院還根據本案所反映出的某金融公司在融資租賃業務中未審慎核查租賃物所有權進而引發訴訟的問題,向該公司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幫助堵漏建制,提升企業風險防控能力。
“聚焦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易啟動、難解除等問題,加強對超期‘查扣凍’涉企財物的違法保全行為監督糾正,堅持內資、外資企業平等對待,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承辦檢察官表示。
依法懲治虛假訴訟——
揭穿“無中生有”的
890余萬元債務騙局
2022年5月,某省A市B區一民辦學校名下土地被法院拍賣,成交價1400余萬元。這本該是用來清償拖欠教職工工資和外債的錢款。然而,一場精心策劃的陰謀卻在暗處悄然上演。
拍賣槌聲剛落,該校法定代表人甲的合伙人乙、丙等人突然以學校為被告接連提起4起民事訴訟,涉訴標的額高達890余萬元。令人詫異的是,這些案件均在短時間內達成調解協議。隨后,乙利用其控制的公司申請學校破產。經法院裁定,學校相關案件執行終結,這890余萬元債權被納入破產分配。
“這邊剛拍賣,那邊就起訴、調解、破產‘一條龍’,哪有這么巧的事?”2024年9月,該民辦學校其他合法債權人向B區檢察院提出控告。
檢察機關初步審查認為,這極可能是利用破產程序進行的虛假訴訟。“這4起訴訟集中在土地拍賣后的關鍵節點,調解過程異常順暢,缺乏正常訴訟的對抗性,明顯不合常理。”經查,學校土地拍賣得款1400余萬元,核定負債1900余萬元;而這4筆突然冒出的債務高達890余萬元,剔除這些錢后,學校根本不構成“資不抵債”的破產條件。更可疑的是,原告均為學校經營者及其關聯方。
檢察機關深入調查后發現諸多破綻:在裝飾合同糾紛中,證據顯示學校產權面積僅1300余平方米,但結算書卻記載施工面積近2600平方米;在租賃合同糾紛中,租賃物修建時間早于合同中載明的修建日期……鐵證面前,乙等人最終承認偽造合同、虛構債務的事實。
2025年6月,B區檢察院向同級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法院全部采納,駁回4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同年9月,乙等人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立案偵查。
為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B區檢察院聯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人社等部門及破產管理人協會,會簽了《關于建立防范企業破產案件中虛假訴訟銜接機制的意見》,進一步增強打擊破產領域虛假訴訟的工作合力。
第102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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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人民日報
記者丨倪弋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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