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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行政處罰是指具有法定職權的宗教行政機關,依據相關宗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違反宗教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的減損其合法權益、增設其法定義務的行政懲戒行為。處罰的核心目的在于懲戒違法行為、彰顯法律權威、修復被破壞的宗教行政管理秩序、維護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及信教公民的利益,同時通過個案懲戒實現普遍警示,引導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依法依規開展宗教活動。
宗教行政處罰中的行為罰是通過限制、禁止違法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開展宗教活動的行為,實現懲戒糾錯的處罰方式,聚焦約束違法活動行為、阻斷違法持續狀態。核心是限制、剝奪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從事活動的資格或能力,依據《宗教事務條例》,主要分 6 類:
一、責令停止活動
1.適用情形:擅自舉辦大型宗教活動、假冒宗教教職人員活動、違規場所外傳教等。
2.執法依據:第 64 條、第 74 條。
二、責令撤換主管人員
1.適用情形:宗教團體、院校、場所違規且情節較重、大型活動出事負有責任。
2.執法依據:第 64 條、第 65 條。
三、責令改組管理組織
1.適用情形:宗教團體、院校、場所嚴重違規、管理混亂。
2.執法依據:第 65 條。
四、限期整改、停止日常活動
1.適用情形:違規情節嚴重,需整頓;拒不整改可吊銷證照。
2.執法依據:第 65 條。
五、吊銷登記證書、設立許可
1.適用情形:情節特別嚴重(如極端主義、分裂活動、重大安全責任)。
2.執法依據:第 64 條、第 65 條。
六、暫停、取消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1.適用情形:教職人員嚴重違規(如接受境外捐贈、擅自傳教)。
2.執法依據: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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