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效標準(試行)》(下稱《逮捕質效標準》)、《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質效標準(試行)》(下稱《起訴質效標準》),進一步明確了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質”與“效”的評判標準,著力完善刑事檢察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
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隨著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犯罪結構、刑事法律及司法政策等變化,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面臨新要求、新任務。最高檢黨組多次強調,要依法加強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基本職能建設,提出新的系統性要求,明確將完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質效標準列入重點督辦任務。
在此背景下,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重大犯罪檢察廳分別牽頭組建工作專班,經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逐條修改完善形成《審議稿》,其間先后征求最高檢相關業務廳及全國各省級檢察院意見,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論證咨詢,最高檢院領導多次組織召開專題討論會研究,征求并吸收了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意見。最終經最高檢檢委會審議通過后印發《逮捕質效標準》《起訴質效標準》。
《逮捕質效標準》共分為4章,包括總體要求、逮捕案件質效標準、不捕案件質效標準、附則,共38條。在內容上,突出“捕訴一體”機制下審查逮捕案件辦理特點,緊扣逮捕的法定條件與評價標準,注重區分與審查起訴標準的差別,注重細化不捕情形的準確適用,完善辦案實體和程序規范,進一步強化了捕訴銜接與制約,并通過對質效不高、不合格標準的設置,反向約束、規范案件辦理。
《起訴質效標準》共分為4章,包括總體要求、起訴案件質效標準、不起訴案件質效標準、附則,共40條。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起訴與不起訴同屬審查起訴環節,是一體兩面的關系,此次制定的該質效標準將起訴與不起訴質效標準納入同一個文件。在內容上,既包括對案件實體處理的“靜態”評價標準,如案件處理結果是否正確、是否達到起訴條件等,也包括對審查起訴工作程序的“動態”評價標準,如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盡到審查義務等;既包括對辦案效率的評價標準,如將超期辦案、超期羈押等作為問題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等,也包括辦案效果的評價標準。
記者注意到,《逮捕質效標準》與《起訴質效標準》融入最高檢黨組提出的“三個善于”“親歷性辦案”等新理念、新要求,在質效標準的評價上,均設置了合格等級、質效不高等級和不合格等級三個等次,在體例結構上注重保持一致性,堅持問題導向,通過科學設定案件不同質效等次標準,進一步完善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注重將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做深做實做細,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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