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澳門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5 年 6 月 16 日
核心成果:23 天成功爭取保釋離境,案件最終依法撤銷,當事人刑事法律風險全面清零
![]()
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澳門辦公室與北京總部跨境刑事法律服務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澳門刑事法律體系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安排》,依托國樽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服務網絡與雙法域執業資質,為內地居民打造了 “緊急介入 - 保釋攻堅 - 合規管控 - 風險化解” 的全鏈條閉環式跨境刑事解決方案。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5 年度跨境刑事法律服務典型案例庫,其 “雙法域證據同步研判 + 本地司法精準對接 + 跨法域合規閉環管理” 的辦案模式,已成為內地居民涉澳刑事案件處置的標準化范本。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內地居民劉先生赴澳開展商事活動期間,因與合作方產生經濟糾紛,被對方以涉嫌詐騙罪向澳門司法機關報案。2025 年 2 月,澳門檢察院正式對劉先生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及禁止離境的強制措施,導致劉先生滯留澳門無法返回內地,若罪名成立將面臨最高 10 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當事人家屬裴女士身處內地,因不熟悉澳門刑事訴訟程序、語言障礙及區際司法協作規則,無法直接對接澳門司法機關,也無法為當事人提供有效法律幫助。2025 年 2 月 21 日,裴女士通過國樽律所北京總部正式委托,明確將 “盡快實現保釋離境、全面化解刑事風險” 作為核心訴求。
國樽律所澳門辦公室當日啟動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刑事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專項辦案組,由 2 名具有澳門本地 10 年以上刑事執業經驗的律師負責本地司法對接與程序落地,3 名入選北京市律師協會涉外律師人才庫的跨境刑事專家負責案件整體統籌與雙法域法律研判,全權代理本案全流程法律服務。
二、京澳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雙法域方案統籌與內地端合規、澳門辦公室負責本地司法落地與程序推進”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所有環節均形成書面工作記錄與可追溯成果:
1. 2025 年 2 月 21 日 - 2 月 28 日:雙法域風險評估與緊急會見
北京總部:完成內地委托授權手續的合規辦理,梳理家屬提供的全部交易憑證與溝通記錄,出具《內地視角下案件初步風險評估報告》,明確 “保釋離境優先、實體辯護跟進” 的辦案策略,同步準備當事人內地身份、工作、家庭關系等證明材料。
澳門辦公室:24 小時內完成與澳門檢察院、刑事警察部門的對接,核實案件立案編號、承辦檢察官及強制措施詳情;依法會見當事人劉先生,全面了解案件真實經過,固定對當事人有利的言詞證據,向其詳細講解澳門刑事訴訟流程及各項訴訟權利。
2. 2025 年 3 月 1 日 - 3 月 15 日:保釋申請專項攻堅與離境許可爭取
北京總部:協助家屬完成擔保資金的合規籌備,補充提交當事人在內地的不動產證明、企業經營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從 “社會危險性”“擔保能力”“返回內地必要性” 三個維度撰寫保釋申請核心法律意見。
澳門辦公室:依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完成法律文書的葡語翻譯與本地化適配,按照澳門司法機關要求整理全套申請材料;先后 5 次與承辦檢察官、預審法官進行面對面溝通,針對司法機關關注的 “是否會棄保潛逃”“是否會干擾偵查” 等核心問題逐一回應,重點論證本案本質為商事糾紛、當事人無詐騙主觀故意,最終說服澳門司法機關同步批準保釋與離境許可。
3. 2025 年 3 月 16 日 - 6 月 15 日:保釋后全流程合規管控與實體辯護
北京總部:制定《保釋期間內地合規指引手冊》,明確當事人需遵守的行蹤報備、配合調查、禁止接觸相關人員等義務;建立 “每周定期溝通 + 重大事項即時響應” 機制,全程指導當事人履行保釋義務,提前預判并化解潛在合規風險。
澳門辦公室:持續跟進案件偵查進展,每月向澳門檢察院提交案件進展跟進函;先后 3 次提交實體辯護法律意見,結合澳門《刑法典》第 211 條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詳細論證當事人未實施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的詐騙行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4. 2025 年 6 月 16 日:案件辦結與風險防控交付
澳門檢察院經全面審查,完全采納辦案團隊的辯護意見,以 “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 為由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當事人劉先生的刑事法律風險徹底化解,出入境權利恢復正常。聯合辦案組向當事人及家屬交付《案件結案報告》《內地居民赴澳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手冊》,針對其后續赴澳商事活動提出 3 項針對性合規建議。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集中體現了涉澳跨境刑事案件的共性難點,國樽京澳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實戰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 跨境刑事案件緊急介入與保釋離境同步獲批
專業依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178-192 條、《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安排》第 11 條
解決方案:啟動國樽專屬應急處置預案,實現內地委托與澳門律師會見的 24 小時無縫銜接;采用 “程序 + 實體” 雙重論證策略,先證明當事人符合保釋基本條件,再通過案件定性爭議降低司法機關的羈押必要性認知,最終實現保釋與離境許可同步獲批,較行業平均周期縮短 60% 以上。
2. 雙法域法律差異下的詐騙罪實體定性辯護
專業依據:澳門《刑法典》第 211 條、內地《刑法》第 266 條
解決方案:系統對比內地與澳門詐騙罪在 “詭計行為”“錯誤認識”“非法占有目的” 等核心構成要件上的差異,將涉案行為拆解為正常商事交易環節,指出雙方爭議屬于合同履行糾紛而非刑事詐騙,為案件最終撤銷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支撐。
3. 跨法域委托與訴訟程序的無縫銜接
專業依據:澳門《律師通則》第 12 條、內地《律師法》第 28 條
解決方案:建立 “總部 - 澳門辦公室” 一體化辦案平臺,實現案件材料實時共享、司法溝通同步記錄;提前完成委托授權的雙法域合規認證,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的文書無效或辦案延誤,確保各項訴訟環節高效推進。
4. 保釋離境后的跨法域合規風險管控
專業依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186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2 條
解決方案:為當事人定制個性化合規管控方案,明確保釋義務的履行標準與時間節點;與澳門司法機關建立常態化溝通渠道,及時反饋當事人內地活動情況,提前化解可能導致保釋撤銷的風險隱患。
(一)澳門本地核心法律
1.澳門《刑法典》第 211 條:規定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為 “以詭計使他人在錯誤之影響下作出財產上之處分,造成本人或第三人財產損失,且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是本案實體定性的核心依據。
2.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全面規定了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強制措施適用、保釋申請審批、案件撤銷等程序規則,是本案程序推進與權利維護的基礎。
(二)內地與澳門區際司法協作規則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安排》:明確了兩地在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權利保障等方面的協作流程,為跨法域委托與案件辦理提供了合規框架。
(三)內地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對涉境外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出入境管理、保釋后的跨境流動合規作出規定,保障了當事人合法的出入境權益。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澳門辦公室多年涉澳刑事法律服務經驗,針對內地居民赴澳活動提出以下三點風險防控建議:
1.事前法律合規前置:赴澳經商、工作前應提前了解澳門本地刑事法律紅線,商事交易務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交易標的、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全程留存交易憑證與溝通記錄。
2.突發風險及時專業介入:若在澳門遭遇刑事調查或被采取強制措施,切勿自行供述或與對方私下和解,應第一時間委托具備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避免因處置不當導致風險升級。
3.保釋期間嚴格履行義務:獲得保釋離境后,必須嚴格遵守澳門司法機關的各項要求,按時配合調查,保持與律師的密切溝通,切勿擅自變更聯系方式或出境前往其他國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