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一:
試用期工資沒有標準,可以隨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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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
誤區二:
非全日制用工是月結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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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
結算支付周期
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注意!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誤區三:
年休假期間工資可以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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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
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誤區四:
病假期間工資可以低于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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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誤區五:
工傷期間可以少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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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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