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汽車銷售行業的職務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一名銷售顧問利用職務便利,私收多名客戶的購車款并全部揮霍,最終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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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是江蘇南京某汽車服務公司的銷售顧問。截至2024年12月,陳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自己負責接待客戶、簽訂購車合同的職務便利,先后截留了37名客戶的購車款,總計金額達到660余萬元人民幣。
經查,陳某的犯罪行為并非一次性實施,而是通過多重手段逐步升級。他首先是直接截留客戶資金,引導客戶將購車款直接轉入自己的個人支付賬戶,而非公司的對公賬戶。為了掩蓋挪用資金的行為,陳某在與客戶簽訂購車合同時還涉嫌使用陰陽合同以及相關代付款證明等手段。
隨著前期截留的資金越來越多,造成的資金窟窿越來越大,陳某又采取了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以低價優惠等噱頭吸引新客戶下單,并用新收取的購車款去填補前期的資金缺口。而陳某截留的這全部660余萬元款項,沒有一分錢交給公司,均被他用于個人揮霍,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奢侈品消費。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利用銷售顧問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同時,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客戶購車款,其行為又構成詐騙罪。法院最終對陳某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法院在判決時特別指出,這起案件暴露出涉事汽車服務公司在財務監管、收付款流程管理上存在明顯的疏漏,警示相關企業應當完善收款風控機制,防止銷售員直接接觸客戶大額款項。
近年來汽車銷售、保險等行業已發生多起類似案件。例如天津一奧迪4S店兩名銷售誘導超40名客戶將定金等款項轉入個人賬戶,涉案金額超300萬元;另有銷售沉迷炒幣,以優惠為名騙取客戶購車款152萬元。
這些案件共同警示消費者在任何消費場景下,都應確保款項直接支付給公司公戶或通過正規渠道繳納,切勿為圖一時方便或輕信內部優惠而轉賬至銷售人員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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